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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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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是否斷章取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1-15]     我要評論

孟 樓

 聯合國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新聞道德信條》草案第一條規定,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應當盡可能查證所有的消息內容,不應任意曲解事實,也不故意刪除任何重要的事實。」李慧玲小姐作為公器主持人,長期以來偏幫反對派,貶低建制派,職業操守何在呢?

 新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到香港以後,主動接受了媒體的提問,顯示出了他開放的態度。他談到的「西環不治港」、「坐上久違的香港地鐵」及「看劏房」等的內容,隨即也成了本港媒體各抒己見的熱門話題。

 商業電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的主持人李慧玲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個廣受關注的議題,當聽完她和譚耀宗在電台節目中的唇槍舌劍之後,我又去瀏覽一下該網站的新聞內容,赫然發現在「譚耀宗稱張曉明需要了解香港民情民意」的標題下有這麼一段文字:「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在本台節目中表示,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日澄清西環不治港,認為對方是直話直說,沒有迴避問題。譚耀宗認為,張曉明作為中聯辦高層需要了解香港的民情、民意,至於他向中央反映甚麼情況,大家都不知道。譚耀宗認為中聯辦不應對香港社會事物指手劃腳,也不應該指指點點。」

非常明顯的斷章取義

 這就奇怪了,明明譚先生在電台節目中沒有說過「中聯辦不應對香港社會事物指手劃腳,也不應該指指點點」的話,怎麼到了電台文字新聞就有了呢?筆者隨即找出該節目重播再聽,並對相關部分作出以下摘錄:

 李慧玲:張曉明自己去看劏房我覺得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問題在於他昨天同時也說西環不治港,可西環會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香港的情況給中央。你覺得張曉明其實有沒有職責反映香港的劏房問題給中央聽呢?

 譚耀宗:我覺得你不應該把兩件事混淆了。張曉明說「西環不治港」主要是針對最近一段時間媒體及「泛民」熱炒的「西環治港」話題作出的正常回應。而他作為中央派駐香港的中聯辦主任,依據《基本法》他有履行在港的工作職責。劏房只是他了解香港社會的開始,下來他要接觸的還有很多很廣泛的事務,至於他應該向中央反映哪些問題,他會有把握。

 李慧玲:對,新華社自1999年更名中聯辦以來,確實有中央賦予它的職能,當中也有向中央反映香港情況的內容,但反映的是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可是,香港的民情是不是應該由香港政府反映給中央聽呢,例如「劏房」的問題,像這些問題是不是應該由特首每年到北京述職的時候反映給中央,而不是由中聯辦來反映呢?

 譚耀宗:第一他反映甚麼我們都不知道,但是他作為中央派駐香港最高級的官員,對香港的民生、民情有多一點的了解是好事,不要把他去看一次「劏房」就過度地去猜測。

 李慧玲:我問的是職責屬性問題,而不是說他有沒有需要去看「劏房」或者應該怎麼去向中央反映的問題。

 譚耀宗:他向中央去反映甚麼問題其實我們大家都不知道,他自己了解香港情況有多少,又向中央反映多少都不知道。他也說清楚了絕對不是西環治港,你的問題有點鑽牛角尖了。當然,香港社會的整體情況肯定是由行政長官反映的,但是作為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最高負責人對香港基本民情、民意的了解是需要的。像中央領導如果問起他到底甚麼是「劏房」,他也要回答得上啊,這是他工作的正常範圍。

 郭志仁:那你的界限怎麼劃分呢?你的意思是不是說張曉明在看完劏房後就不應該公開說特區政府如何搞劏房的問題了?

 譚耀宗:對,除非他是在了解情況後,又在公開場合發表意見的話,才算是對香港事務範圍內的情況進行干涉和指指點點,所以不要把問題給混淆了。至於他向中央會反映香港甚麼問題,我們真的不知道,但也不用過多地去猜度,無端地製造過多的疑問,這對香港市民有甚麼好處呢?

職業操守何在?

 兩段的文字經過比較後,筆者心中的疑團馬上就解開得清清楚楚了。所謂譚先生認為的「中聯辦不應對香港社會事物指手劃腳,也不應該指指點點」,實質上是在主持人提出假設問題後的回應,而且譚先生的回答是在「除非」這個假設前提下展開的,也就說「除非」的事情實際上並沒有發生。但在新聞內容中所表述的,是譚先生持肯定態度的看法,亦即表示事情已經發生了。為甚麼會造成如此南轅北轍的效果?以筆者淺陋的分析認為,如果不是電台網站的編輯基本功和水準實在有限,那就是非常明顯的斷章取義了。可若真的是後者的話,筆者覺得這是作為一家公共媒體犯的不可原諒的錯誤。

 也許電台可以用「嘉賓言論並不代表本台立場」的公式化表述來搪塞,可是嘉賓的言論按照國際社會通行的新聞職業道德規則,是要在其接受採訪的媒體平台上,得以全面、客觀、準確的體現後,才能稱之為「不代表本台立場」。否則,媒體對嘉賓言論進行主觀性的刪改都是代表其基本立場,這是不容置否的。李慧玲小姐的節目編輯顯然是斷章取義,強姦人意。

 聯合國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新聞道德信條》草案第一條規定,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應當盡可能查證所有的消息內容,不應任意曲解事實,也不故意刪除任何重要的事實。」第二條規定「職業行為的崇高標準,是要獻身於公共利益。謀求個人便利計爭取任何有違大眾福利的私利,不論所持何種理由,均與這種職業行為不相符合。」李慧玲小姐作為公器主持人,長期以來偏幫反對派,貶低建制派,職業操守何在呢?

(轉載自2013年1月14日《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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