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國謙 立法會議員
香港回歸雖只有15年,但當局宣傳及推廣《基本法》的工作,在此之前及現在,都持續進行,不少社區團體亦積極參與相關的推廣工作,務求讓不同年齡層面及階層的人士,都能正確認識《基本法》。《基本法》作為本港憲制性文件,不單以法律形式訂明本港實行的各項制度,更詳細列明港人所享有的自由及權利,而錯誤認識《基本法》,甚至肆意扭曲或斷章取義地解釋《基本法》,都是非常危險的事情,特別是有關言行出自受人尊重的立法會議員,情況實在令人擔憂。
郭榮鏗公然貶低區議會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1月4日,討論警方就大型公眾活動作出相關封路及交通改道安排上,諮詢區議會意見的事宜。其間,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警方限制遊行示威等大型公眾活動時,只應考慮公共安全(public order),並因此質疑警方處理示威遊行時,為何需要諮詢區議會的意見。他所持的理據是,區議會只是一個處理關乎福利、區內問題的組織,而沒有對「公共安全」發表意見的職能及權利。我作為立法會區議會(第一)界別代表,隨即嚴正指出郭議員錯誤理解區議會的職能;可惜的是,身為大律師的郭議員拒不認錯,更斷章取義地引述《基本法》第97條作回應。他指出,區議會處理的事務主要是文化、康樂,環境衛生,故警方考慮公共安全、保安的事務時,根本與區議會的職能沒有任何關係,亦毋須諮詢區議會意見。郭大狀此番辯解,令人深感憂慮:一個負責立法的立法會議員,竟不能準確掌握《基本法》條文,選擇性地解釋《基本法》賦予區議會職能的條文!一個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竟公然貶低另一個民意授權組織,質疑執法機關諮詢區議會的必要性!
看過《基本法》第97條全文的人,都會擔心及憂慮郭榮鏗議員對《基本法》的理解能力。第97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明顯地,除了如郭議員所講,區議會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之外,根據《基本法》,區議會亦會就區內關於地區管理及其他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我相信,任何一個對地區事務稍有認識的市民,都認同「地區管理及其他事務」自當包括區內治安罪行、居民安全,以至交通道路使用等各方面的公共安全問題。區議會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便是就包括地區的公共安全問題,向當局反映市民意見,而絕非如郭榮鏗議員所說:「區議會不是一個組織可以告訴警方,關於公共安全的問題」!
斷章取義解釋基本法
郭永鏗議員質疑區議會職能,貶低區議會民意認受性的言論,令人遺憾。而身為大律師,並作為立法會法律界代表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對於《基本法》認識的不足,以至在解釋法律方面的偏頗,更是荒謬絕倫。最近一次立法會的動議辯論中,更聽到他表示:有法必依只是法治的小學生層次,更高層次是以法限權、以法達義。陳辭看似慷慨激昂,但敢問郭大狀,當你連解釋《基本法》都斷章取義,選擇性地跟從時,你所指的「有法必依」的小學生層次,做到了嗎?
期望郭議員能認真閱讀《基本法》,正確認識區議會的職能,還區議會一個公道,還港人對立法會議員的信心,讓市民相信每位立法會議員都尊重《基本法》,並有能力正確認識及理解《基本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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