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剛
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對愛國者的定義已有明確界定。依照絕大部分港人意願和遵循著《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等依法解釋的內容,港人會且應該選出一位愛國愛港而又為中央接受的特首。反對派千方百計阻撓普選特首的合理合法正確路線,企圖把香港變為顛覆內地社會主義的橋頭堡,廣大香港同胞絕不同意。
今年「兩會」對香港事務像過往一樣都很關注,其中特別是兩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聲和張德江先後就香港政制發展的特首普選發表了重要講話,重申中央對香港問題的一貫立場,包括將來普選的特首必須「愛國愛港」。根據香港回歸前經多番研討制定的《基本法》及主導香港回歸的鄧小平多次講話,「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鄧小平:1984年6月22、23日)。《基本法》第43條闡明:特首「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我們國家的基本大法《憲法》序言中指出:「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2004年3月8日發表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指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由此昭昭可見,特首必須愛國,而且愛國的定義亦明確界定,絕不能選出一個會自動跑到美國國會或者唐寧街10號訴求、同時又經常叫囂反中反共的人當香港特首。
愛國者定義已有明確規定
《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我國是單一制國家,沒有「聯邦」,因此提出「城邦論」的可以休矣。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是「授權」不是「分權」,香港只有指定的、有限的權力,而沒有剩餘權力,有不明確的地方,中央有釋法權。正確理解和認識「授權」和「高度自治」的從屬關係,應該聯繫到對「一國兩制」的正確理解和認識。
根據《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再看看《基本法》序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在這裡提出了「一國兩制」這新事物,這並非無中生有天上掉下來的事物。而是有根據有依歸,這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是由「一國」規定香港現行的制度和政策,「兩制」從屬於「一國」,主從關係分明。因此,所謂「高度自治」的範圍亦應按《基本法》的規定而定,並不是脫離了中央的絕對自治。
借普選反中亂港港人定不接受
《基本法》第43、44條闡明了行政長官的責任和條件。第45條規定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已經相當清楚指出要有「提名程序」然後普選,至於這「提名程序」如何達到符合「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進行,可以討論取得主流共識。
《基本法》第45條還有一個重要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然,香港特首2017年已經決定了由普選產生,非由協商,但選出的特首須由中央任命,這表示:第一,所選出的特首須獲中央接受;其次,如果中央不能接受,港人要考慮後果,要慎重考慮對香港繁榮穩定的影響。
當然,如果依照絕大部分港人意願和遵循著《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等依法解釋的內容,港人會而且應該選出一位愛國愛港而又為中央接受的特首。但是,反對派千方百計阻撓普選特首的合理合法正確路線,企圖僭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位,把香港變成顛覆內地社會主義的陣地和橋頭堡。香港老一輩人在殖民者統治下已受夠了,反對派要把香港變作反中反共的「示範」橋頭堡,請先問問廣大香港同胞是否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