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研讀札記
郝鐵川 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
《基本法》裡沒有「港人治港」的字眼,內地學者在自己的論著裡對這四個字都加引號。一般來說,加引號有六種含義。一是表示引語;二是表示特定稱謂;三是表示特殊含義需要強調;四是表示否定和諷刺;五是表示著重論述的對象;六是用於對話之中。「港人治港」大概出自鄧小平先生之口(見於〈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文,《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在這篇文章裡,港人治港四字未加引號),因此,加引號首先表示的是它係引語(引述鄧小平先生的話)。除此之外,我覺得此四字加引號還表示有「特區政府的公職主要由香港人擔任、而不是由內地公民擔任特區政府公職和外國人來擔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公職」(借鑒梁振英先生「港人港地」的說法,簡稱「港人港官」)這樣的特定稱謂、特殊含義之意。
「港人治港」主要指的是「港人港官」(不讓外國人擔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公職,也不讓內地人擔任特區政府的任何公職),或者如梁愛詩女士2007年6月6日在北京舉行的「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上的發言所說:「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和至少80%立法會議員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這個就是港人治港的意義。」理由如下:
「港人治港」主要指的是「港人港官」
第一,這符合鄧小平先生的原意。他首先反對英國人提出的「以主權換治權」(即:繼續讓英國人管治香港)的主張:「我們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繼續讓外國人統治,否則香港人也是絕不會答應的。」「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份是愛國者,當然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60、61頁)其次,鄧小平先生也提出內地不派一個人到特區政府擔任公職:「北京除了派軍隊以外,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這也是不會改變的。」(《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58頁)
第二,《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只能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44條)。
第三,《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政府行政會議的成員只能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55條第2款)。
第四,《基本法》規定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第67條)這表明立法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為主體的成員組成的。
第五,《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9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第92條)這表明特區法院的重要公職是由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的。
不要誤解為中央政府不能管治香港
第六,《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或重要公職應由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特區政府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第101條第1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101條第2款)
以上六點足以說明「港人治港」的確切含義是「港人港官」,即:不讓外國人擔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公職,也不讓內地人擔任特區政府的任何公職。因此,我希望不要把「港人治港」誤解為只有港人才能管治香港,而中央政府不能管治香港。香港的管治權是由中央政府的憲制性管治權和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兩部分組成的。 (轉載自4月3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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