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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刀明槍:陳家洛將香港當作「獨立國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04]     我要評論

卓偉

 陳家洛等反對派必須認清的是,香港是一國之下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高度自治」絕對不是「完全自治」,更不是獨立政治實體。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實行的普選屬於地方性選舉,其法理依據只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聯合國的《公約》可以參考,但不必全部跟隨,更不是香港普選的法理基礎。反對派以《公約》來制約香港普選,是混淆視聽,也是罔顧本港的憲制安排。同時,寄語反對派人士,普選屬於香港自身事務,不容外國置喙,所謂「惹來國際社會譴責」的恐嚇不但無助討論,反之只會再一次斷送本港的普選。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浸大副教授陳家洛,昨日在報章撰文批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有關「普及而平等」不包括提名權和被選舉權的說法,他指自己出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公聽會時,委員會表示普選須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所定的標準,保證所有香港市民在選舉制度中,都享有《公約》中所指普及而平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他並語帶威脅的指中央和特區政府如果「漠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普選的權威解釋」,「結果只會惹來國際社會譴責,更因罔顧對《公約》的責任而自毀聲譽」。顯然,在陳家洛等反對派人士眼中,落實普選的依據只有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而絕口不提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不理中央的憲制角色,難道他們是將香港當作一個「獨立國家」或政治實體?

陳家洛的兩大謬誤

 陳家洛以至戴耀廷等學者,將選舉權與提名權及被選舉權混為一談,認為必須符合《公約》提到的「普及而平等」,因此否定基本法列明的提名委員會機制。然而,這種說法實際上存在兩大謬誤:一是大多數政治學者普遍認為被選舉權只是一種資格而非一種權利,各國可因應不同的國情加上各種門檻,「普及而平等」並不等如沒有任何限制,也不是以余若薇、何俊仁能否成功入閘而判定。聯合國日內瓦「人權中心」在1994年出版的《選舉與人權—選舉的法律、技術、人權手冊》中,就明確指出:「世界上沒有一個唯一的政治體制或者選舉方式是適用於所有人群和國家」。就如美國實行「選舉人票」制度;英國上議院是委任產生;日本仍保留「天皇」制度,等等。天下沒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制度,必須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本港普選自然要根據實際情況、根據憲制基礎而決定,而提名委員會正是基本法所規定,豈能違法推翻?難道要香港實行美國的「選舉人票」制度;或如英國上議院般委任立法會議員,才是真普選?

 二是陳家洛等反對派人士故意誤導公眾,將獨立國家或政治實體的標準硬套在香港之上,最明顯的例子是他們言必稱聯合國的《公約》,但對於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卻從不提及,戴耀廷在所謂「佔領中環」信念書中竟然一句都沒有提及基本法,陳家洛在文中更指「既然香港要實行普選,就得接受有關方面的監察和批評」,而有關方面所指的就是聯合國,也包括美英等西方國家。這不但是將《公約》凌駕於基本法等憲制文件,更是公然要求西方勢力插手本港事務,性質極為嚴重。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

 陳家洛等反對派必須認清的是,香港是一國之下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高度自治」絕對不是「完全自治」,更不是獨立政治實體。特首既要在香港選舉,而且需要由中央任命,中央的任命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因此,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實行的普選也屬於地方性選舉,在模式上、性質上都與其他國家的選舉不同,其法理依據只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聯合國的《公約》可以參考,但不必全部跟隨,更不是香港普選的法理基礎。反對派以《公約》來制約香港普選,是混淆視聽,也是罔顧本港的憲制安排。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在香港實行普選的前提是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以及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程序是落實政改「五步曲」。社會各界應在這些前提上求同存異,凝聚共識。更重要的是,反對派必須認清香港的政體是「一國兩制」下的特區,而非「獨立國家」,在普選設計上不能天馬行空,也不能在西方見到什麼花就在香港栽種一遍,否則討論只會是「關公戰秦瓊」,不會有什麼結果。寄語反對派人士,普選屬於香港自身事務,不容外國置喙,所謂「惹來國際社會譴責」的恐嚇不但無助討論,反之只會再一次斷送本港的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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