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
國際公約從來都不是一個硬規條,也不會提供一個具體的規定,如何落實需經過各國的立法機構通過成為法例,即所謂「確認」的程序。但不論各國政府如何「確認」有關公約,一個不能否認的事實是,任何公約都不能凌駕於國家主權,是各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去「確認」公約,而非公約強制加諸各國。本港是中央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普選的依據亦只有《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約可作參考之用,但卻不能凌駕《基本法》,更不能削弱國家主權。因此,反對派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否定《基本法》的憲制基礎,顯然是對法理的扭曲和誤導,有關論點出自公民黨一班大狀口中,更令人驚訝。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前指出,任何民主普選制度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憲制基礎上的,《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就是這種憲制基礎,是討論普選問題的共同平台,沒有這個平台,任何討論都是「關公戰秦瓊」。可惜的是,目前本港的政改討論卻陷入了「關公戰秦瓊」的處境,中央明確了普選特首的前提,但反對派反覆強調的,卻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昨日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又撰文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在剛發表的報告中,明確要求特區政府必須按《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明「普及而平等」的標準,並批評譚惠珠指「普及而平等」普選不包括提名與被選權是指鹿為馬。但真正指鹿為馬並非譚惠珠,而是不斷誤導、扭曲本港普選憲制依據的反對派人士。
普選兩個前提須形成共識
喬曉陽以「關公戰秦瓊」來說明普選平台的重要,值得社會思考。世界上的選舉制度、政治制度五花八門,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一套,任何制度都應根據自身的憲制基礎以及實際情況而制定,將外國制度生搬硬套,結果只會橘越淮而枳,嚐到的將是水土不服的苦果。在香港,普選的基礎是《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決定;實際情況是本港普選屬於「一國兩制」下的地方性選舉,而非獨立國家或政治實體的選舉,因此,普選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喬曉陽提出的兩個普選前提,正是釐清了本港普選的依據,構築一個共同討論的平台,就具體方案集思廣益。
但問題是,反對派至今都不承認這個平台,由所有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及多個團體組成「真普選聯盟」,昨日依然是反對特首參選人須愛國愛港;抗拒提名委員會制度,更指「一個沒有廣泛代表性,沒有整體市民參與的提名委員會,有甚麼資格去決定候選人名單?」這種立場反映他們不承認《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罔顧本港的憲制基礎,而他們所依據的只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反對派指中央提出的兩個前提不符合《公約》對普選的定義,所以這是「假普選」,他們更威嚇指如果不按國際原則辦事,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將會受到國際社會譴責云云。
《公約》絕不能凌駕《基本法》
先不論《公約》自1976年在香港生效以來,英國政府曾作出保留,不實施第二十五條b款的權利,這個保留在回歸後依然有效。就是在國際公約而言,這從來都不是一個硬規條,只是提供一些概念,如扶貧、兒童福利、反歧視、公民權利等等,所有國際公約都不會提供一個具體的規定,如何落實需經過各國的立法機構通過成為法例,即是所謂「確認」的程序。但不論各國政府如何「確認」有關公約,一個不能否認的事實是,任何公約都不能凌駕於國家主權,是各國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去「確認」公約,而非公約強制加諸各國,當中主次是很清楚的。本港是中央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普選的依據亦只有《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決定。公約可作參考之用,但卻不能凌駕《基本法》,更不能削弱國家主權。因此,反對派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否定《基本法》的憲制基礎,顯然是對法理的扭曲和誤導,有關論點出自公民黨一班大狀口中,更令人驚訝。
就以反對派言必稱的美國為例,早前已獲中俄英法德等全球126國確認、旨在保障殘疾人士人權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拿到美參議院「確認」,結果卻被否決,當時反對議員的理據就是確認《公約》後美國對殘疾人士的立法權,將被聯合國凌駕。這個例子不是說美國不「確認」《殘疾人權利公約》是對的,恰恰相反這說明美國的偽善,但卻在在反映任何國際公約都不能凌駕主權,陳家洛、梁家傑等經常出席聯國會議旁聽,為什麼連這個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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