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李樹甘 吳祖堯
現時坊間流行一句說話「賺到盡」,令不少人十分費解,「賺到盡」有什麼標準,如何定義?究竟賺多少才算「賺到盡」?筆者嘗試以兩個例子,說明經濟學中「經濟利潤」的概念,希望社會了解企業是否真的「賺到盡」。
例子一:一位僱員月薪為一萬元,另一間公司以一萬二千元月薪挖角。僱員打算轉工,老闆問他為何每月已經有一萬元,還要覺得不足夠。僱員說如果繼續做下去,他將每個月蝕二千元。結果僱員走了。僱員是否「賺到盡」?如果他不走,他明明賬面上每個月都賺到一萬元,但他卻說蝕了二千元。其實在經濟學角度,僱員計算自己的賺蝕,是用了「機會成本」的概念,即繼續做下去所犧牲的收入,「蝕二千元」並不是指賬面上蝕二千元,而是將一萬元(賬面收入)減去一萬二千元(所犧牲的收入,即機會成本)後,「經濟利潤」(economic profit)為「負二千元」。
例子二:一位小企老闆每月淨賺二萬元,有兩位員工,如果他將做生意的資金作其他投資,每月也可以淨賺二萬元(這是做生意所犧牲的利潤,即「機會成本」)。一天,有人請老闆每月給各員工加薪一千元,原因是即使加薪之後,他仍舊每月賺到一萬八千元,算是不錯的利潤。老闆說不行,他必須淨賺二萬元。結果那人說老闆「賺到盡」。
同樣以經濟學角度分析,雖然老闆每月賬面上淨賺二萬元,但他的「經濟利潤」為零(二萬元(賬面利潤)減去二萬元(機會成本))。若給各員工加薪一千元,他的「經濟利潤」為「負二千元」,所以老闆要淨賺二萬元才會繼續做生意,否則將本金作其他投資,不是更好嗎?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僱員和老闆都沒有「賺到盡」,他們只是賺取合理的賬面利潤(經濟利潤=0)。僱員轉工和老闆要淨賺二萬元,都是基於同一邏輯,但往往老闆都被標籤為「賺到盡」。原因可能是老闆給人的感覺是強者,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比一般打工仔賺得更多,不禁令我們想:賺少一點不行嗎?若明白例子一的僱員,為何明明賬面上每個月都賺到一萬元但仍要轉工,便應該理解為何沒有經濟利潤的僱主有錢賺仍不願加薪給員工。
單靠加價或剝削員工難持久
筆者並不否認一些企業有能力賺取高於合理的賬面利潤(經濟利潤>0),但相信一般中小企沒有這樣的能力。競爭是汰弱留強的,除非有能力壟斷產品或勞工市場,單靠加價或剝削員工而生存的企業,是難以持久的。
若企業不能賺取合理的賬面利潤,仍有魄力、有能力的便轉戰其他行業或地方繼續經營,又或將資金投放於其他投資渠道,例如股市或樓市;意興欄柵的甚至結業離場。近來老店結業時有聽聞,當然在帳面上他們可能仍有錢賺,但仍寧願結業。屆時打工仔失去老闆,將投入失業大軍。所以某程度上,照顧企業賺取合理的賬面利潤(經濟利潤=0),可以保障打工仔的利益。
當然,仍有低於合理利潤的小企,甚至微企仍苦苦經營。筆者看見一些舊式「理髮店」,多年來價格升幅不大,甚至較90年代初更低,老闆(其實不少是一腳踢),面對成本不斷上升,經濟環境愈加惡劣下,實際盈利想必每況愈下,為減輕成本,身兼數職,比伙記還要早去開舖,較其他人還要遲放工要收舖。他們是賺取剩餘收入的人,付出努力、時間後隨時果粒無收,應否為他們訂立最低利潤和最高工時?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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