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崗馨
政府正就《版權條例》修訂,特別針對惡搞、二次創作的戲仿侵權,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反對派將其標籤為「網絡23條」「重新分拆上市」,試圖以輿論施壓,逼迫政府退步。網絡上常見的惡搞改圖和二次創作,主要針對公眾人物進行肆意醜化,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違反人權範疇中的人格權。對此,政府不能坐視不管互聯網上已經氾濫的惡搞圖,放縱網絡搞手不顧法律和公序良俗,以二次創作的名義「搞搞震」。
團體發起遊行前,例牌之一是設計醜化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海報,並在網上發放,起到動員網民參加的作用;唐宅僭建事件被曝光時,網上討論區出現了大量修改電影海報的圖片,竭力打擊當事人;碼頭罷工潮期間,李嘉誠也成為網絡「惡搞」圖片的主角。現在,來勢洶洶的網絡肖像侵權,其對象並不僅僅局限於政治人物、商業巨賈、明星大腕,就連普通百姓也被捲入其中。
網絡「惡搞」改圖侵犯人權
學界認為,肖像特徵是透過圖像可以辨認、區別權利人,或透過圖像可以指向具體人,進而透過圖像與權利人產生聯繫。因此,網絡「惡搞」肖像改圖無論是「卡通版」還是真實的「寫真版」,如果能實現識別效果並存在醜化,就應該認定是侵犯肖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格是人權的基礎和前提,沒有人格,人權就無從談起,成了無源之水。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基於此,《版權條例》就是要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把版權確定為一項基本人權。不僅版權中的人身權利或精神權利屬於人權的範圍,版權中的財產權利也屬於人權的範圍。因此,尊重版權就是保護人權的表現,侵犯版權也是侵犯人權行為。
政府曾於2011年提出修訂《版權條例》,網上惡搞改圖、改文或改歌者等擔心隨時身陷囹圄,一度搞至滿城風雨。是次政府做足功課,參考四個國家做法後,提出三個修例方案建議。最終應該在聽取民意後定奪,不論採取哪一個方案,都不能豁免「惡搞」,無底線准許網絡改圖和二次創作。這種肆意放縱,不僅與法治精神不符,也與反對派一直自詡揚言、口口聲聲倡導保護人權的做法背道而馳。
言論自由不是「擋箭牌」
政府關於《版權條例》修訂的諮詢文件發佈後,即有立法會反對派議員認為,若政府主動去搜尋戲仿作品及聯絡版權人,似乎別有用心去打壓言論自由,涉及到政治審查。這種說法,無疑是置法律於不顧,包括互聯網、新媒體等在內的創作載體都不應該是法治的空白地帶。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下執行公務,主動搜尋戲仿作品及聯絡版權人無可厚非,不存在打壓言論自由。反而是反對派議員別有用心打擊政府的公信力,試圖阻止政府行使職權。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對的自由,公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言論自由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列出限制條款指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顯然,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污辱誹謗,網絡惡搞改圖違反了這些準則,反對派議員的說法沒有根據、不能立足。
網絡作品要有吸引力,關鍵是要有創意,成為一種藝術、一種文化,給網民帶來美感,變得更加輕鬆,不能藉助剽竊、篡改、惡意醜化等「搞搞震」的行為來吸引眼球,更不能超越法律底線。
尊重版權是地區、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是尊重人權的重要表現。《版權條例》修訂不能一味退縮,為了迎合一小部分網民的「惡搞」需求,而犧牲創作者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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