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行政長官的普選問題並不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談判的產物,甚至也不是中英談判的議題。英國有什麼理由和責任對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問題說三道四呢?《中英聯合聲明》載明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沒有普選的規定,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不發生牴觸《中英聯合聲明》的問題。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英國不能置喙的中國內政。
9月15日是聯合國倡議的第6次世界民主日,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國務大臣施維爾(Hugo Swire)以「人民必須在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中有真正的選擇」(直譯)為標題,提前兩天在香港《南華早報》發表,又以中文在《明報》刊出,表示英國非常嚴肅對待在《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擔,這是香港高度自治、基本人權和自由的保障,並稱對有關各方的對話,英國將隨時準備施以援手,民主對香港未來的繁榮至關重要,英國也有份云云。
繼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提醒美國駐港總領事夏千福不要干預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也表態反對英國干涉中國的內政,行政長官梁振英也明確表示反對。對此,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前行政局議員李鵬飛、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現任主席劉慧卿卻提出異議,他們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是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的國際條約,英國是當事國,當然可以對該聲明的事進行監督。他們只是遺憾,英國的表態遲了。
英國有權監督香港基本法的普選制度、有能力協助普選立法的制定、有權公然支持香港反對派的訴求乃至競選嗎?當然沒有。理由如下:
一、《中英聯合聲明》是不是條約,是可以討論的議題。例如美國就視中美之間的聯合公報為行政協定,此議暫且不論。即使《中英聯合聲明》是條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凡聯合國會員國所締結的每一條約和國際協定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並由秘書處公佈,否則,條約的當事國不得在聯合國的任何機構中援引該項條約。因此,條約在聯合國登記是援引的需要,並不是對國際介入的邀請。
聯合聲明並無提到普選問題
二、翻開《中英聯合聲明》,其正文有「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規定,其附件一也有相同的規定,但都沒有提到行政長官要由普選產生。因此,行政長官的普選問題並不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談判的產物,甚至也不是中英談判的議題。英國有什麼理由和責任對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問題說三道四呢?實際上,當英國政府在中英談判中知道中國政府在收回香港之後不會採用英國的總督制度時,英國仍然無意改變其不民主的總督制度,並維持該派遣總督制度直到其殖民統治結束的最後一天。
三、英國的民主雖然開始很早,但直到今天其民主程度仍然並不太高。迄今為止,英國只有下議院全部議員由一人一票的普選產生,上議院全部議員仍然由委任產生,現任內閣首相仍然由保守黨的議會議員選舉產生,不由選民一人一票選舉出來,英國的君主仍然是世襲的。可以說,英國至今沒有實現一人一票普選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沒有這樣的理論和經驗。香港有些人乞靈於英國,可以說是問道於盲。英國說要指點和支持香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基本法對普選有專門規定 英國不能置喙
四、儘管香港基本法總體上是以《中英聯合聲明》中載明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作為依據,香港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還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序言中又明確,「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但香港基本法第45條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專門規定,未見於《中英聯合聲明》,這體現了全國人大和中央政府在香港推進民主的誠意和善意,與英國無關。由於《中英聯合聲明》載明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沒有普選的規定,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不發生牴觸《中英聯合聲明》的問題。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英國不能置喙的中國內政。
暴露英美搞「顏色革命」企圖
從外部勢力介入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事務來看,英美似有聯手在香港實現「顏色革命」或「花朵革命」的企圖。在中國政府通過不同的渠道提出批評後,英美未見收斂。坊間流傳,香港有50萬市民持有美國護照,有200萬市民持有英國公民(海外)護照,英美自然可以與其僑民聯絡交往。這種說法未必成立。上述護照到底是旅行證件,還是國籍的證明,在香港特區只能根據香港基本法以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文件來解讀,並非由外國領事說了算。
由於事情複雜,中央政府除了從外交上應對外,香港特區政府也應當有所應對。目前香港特區《社團條例》已有「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規定,可惜該條例又說明在《公司條例》註冊的香港政團可以豁免。現在恐怕是考慮廢除該豁免的適當時候了。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不但需要對在校學生進行適當的國民教育,也需要對任何從政人士進行國民教育,教育局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需要聯合開展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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