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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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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嚴厲制裁挑戰國家主權行為


王新建

近期,香港接連發生衝闖駐軍軍營、挑戰國家主權的事件,行為極端,性質惡劣,人神共怒。

衝闖軍營是對國家主權的挑戰

香港駐軍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負責防務的國家軍事機關,是國家的代表,是國家主權在香港的體現。中環軍營是駐軍總部所在地,是軍事指揮中心,其政治上的重要性和軍事上的機密性不言而喻。可以說,駐軍是國家主權的象徵,軍營是國家主權的符號,而中環軍營則是香港軍事禁區的重中之重。個別人以中環軍營為侵犯目標,在政治上挑戰國家主權和中央政府的意圖更為明顯,在法律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性質更為嚴重。

駐軍進駐16年來,以維護香港安全、履行防務職責為己任,樹立了文明守法、親民愛民的良好形象,深得香港社會廣泛擁戴。個別人冒天下之大不韙,衝闖駐軍軍營,叫囂「解放軍撤離香港」,妄圖詆毀駐軍形象,破壞和諧的軍政軍民關係,且為駐軍進港以來首個惡例,其對社會心理的衝擊和影響也更為惡劣。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政性法律,明確規定了中央管理香港防務並在香港駐軍的權力。駐軍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區公佈而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而在香港與基本法同樣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最高法律效力。個別人無視基本法有關駐軍的合法授權和駐軍法有關未經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的規定,強闖軍營,叫囂「撤軍」,是對基本法和駐軍法的公然藐視和挑戰。

衝闖軍營在法律上構成犯罪須嚴懲不貸

軍事設施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抵禦侵略、保衛國家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武裝力量進行各種活動的基本依托,同時也是國家的重要財產。因此,世界各國和地區都十分重視對軍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通過立法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將未經許可擅自闖入軍事禁區的行為規定為危害國家防務的犯罪。中國專門制定有《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香港法律《公安條例》和《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也規定,未經批准擅入軍事禁區和阻礙駐軍警衛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均屬刑事犯罪,前者屬於擅入軍事禁區罪,可處罰金5,000港元及監禁2年;後者屬於妨礙警衛罪,可處罰款250港元及監禁6個月。

公然衝闖駐軍軍事指揮機關所在軍營,嚴重危害香港軍事設施的安全,妨礙駐軍人員履行防務職責,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違犯駐軍法並觸犯了香港法律。

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法治是核心價值

香港是法治地區,公民有表達自由,言論環境相對寬鬆,但應當有政治和法律底線,不能作出非法舉動。近年來,有小撮社會渣滓,不斷鬧出極端事件,公然焚燒國旗和解放軍軍旗,稱頌《南京條約》,祭出港英旗幟,甚至叫囂「解放軍撤出香港」,公然衝闖軍營,在面書上稱「襲擊了『支那』軍營」,這已不是一般的殖民心態和走狗嘴臉,更不是什麼表達自由,而是赤裸裸的公然及直接的煽動背叛和分裂國家的行為。這種煽動分離的行為,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不能容忍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把公然而直接煽動集體違抗公共秩序法律、意圖以暴力破壞變更或顛覆國家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的行為,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為犯罪,予以嚴懲。意大利《刑法典》規定,「教唆實施妨害國家的犯罪」的罪行,可被處1年至8年徒刑。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公然及直接煽動他人作出背叛國家、分裂國家的行為,處1年至8年徒刑。香港原有法律《刑事罪行條例》也規定了「煽惑叛變」、「煽惑離叛」的犯罪,並明確規定「煽動意圖」是指:引起憎恨或藐視國家或香港政府;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以法律觀之,這些人的惡行無疑已構成犯罪。

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法治同樣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如果包容甚至寬容這些違法行為而不予以嚴懲,不僅將使香港法治蒙羞,而且養癰遺患、貽害無窮。特區政府必須首先承擔起維護法治的責任,對這些公然挑戰國家主權和中央權威的分離行為、公然衝闖軍營的犯罪行為應有明確而嚴正的立場,並支持警方的檢控行動,全社會都應支持政府維護香港法治,不容忍、不允許這些害群之馬繼續攪亂香港社會,不允許他們恣意妄為而逃脫法律追究。 (本文轉載自《紫荊》雜誌,內容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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