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撰文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有關提名委員會的提名,不應詮釋為兼容「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公民黨主席余若薇隨即反駁指,基本法有條文保障市民有普及而平等的權利,政府不可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剝奪市民的提名權。她並指三軌方案中的「公民提名」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云云。余若薇的說法混淆了提名權和選舉權的分別,是故意誤導公眾。所謂普及而平等,從來只適用於選舉權,而非提名權,各國選舉的提名權都不可能是普及而平等,包括余若薇最崇拜的英國,首相也不是「公民提名」,提名權都是絕不普及更不平等的。
被反對派奉為圭臬的《國際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只涉及選舉權,並不涉及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如果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就是反對派所謂的「國際標準」,為什麼《國際人權公約》沒有列明在內?原因是該公約起草之時,各國已經根據自身的國情和歷史設立了不同的選舉制度,既不需要統一亦不可能統一。例如美國由各政黨提名總統候選人、英國則由執政黨議會黨團或執政黨黨員提名首相人選,其他國家的提名方式各適其適,試問何來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唯一標準?因此,公約最終只列明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
現在基本法已確定未來的特首可以由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這樣已經符合了《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至於提名方法,基本法當年經過長時間的商討,確立了提名委員會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提名制度一樣,提名委員會制度當然是有一定門檻,以確保特首候選人符合資格。但這種「挑選」是否就違反了民主原則呢?肯定不是。原因是其他國家的選舉其實同樣是通過提名制度來挑選候選人,例如美國的政黨提名,不論共和黨或民主黨內的不同派系都會推出自身的代表參加黨內初選,缺乏名望、缺乏資源、缺乏人脈的人士根本不可能「入閘」;英國首相也是一樣。提名機制本身就是為了挑選合資格的候選人,難道阿貓阿狗、長毛癲狗都可以「入閘」就是符合「國際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訪港時已指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舉權普及而平等。這是普選最重要的標準和最核心的內涵」。至於提名權從來都不可能是普及而平等,余若薇等人不斷糾纏於提名權問題,千方百計要架空提名委員會,其圖謀路人皆知。然而,作為法律界人士,余若薇罔顧國際公約及憲法常識,故意混淆提名權和選舉權,這是政治蒙蔽了雙眼,更是法律界之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