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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女童手臂、面及耳朵均有傷痕,由女警陪同送院。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年僅9歲女童疑不忿被母責罵並以衣架體罰,前日身穿校服離開屯門寶田h寓所後,獨往深水鶣n山h尋找祖父,惟至昨凌晨迷途兼疲倦,走入石硤尾一間24小時營業的連鎖快餐店呆坐,其間更被2名疑不懷好意的男子搭訕,幸有好心人見狀報警,揭發女童已被報失,警方調查後以涉嫌「虐兒」拘捕女童母親扣查。
離家出走女童姓鍾(9歲),手臂、面及耳朵有傷痕,事後由親友陪同送院檢驗;涉案被捕母親同姓鍾(32歲)。
見被2男搭訕 食客好心報案
事發昨凌晨2時50分,在石硤尾窩仔街一間24小時營業的連鎖快餐店內,有食客發現一名身穿校服,攜茩I囊書包的女童獨坐一角,感到奇怪,更發現有2名男子上前向女童搭訕,該名食客擔心女童會遇上不測,連忙報警。
擬離家尋祖父 母涉虐兒被捕
警員接報到場時發現2名可疑男子已離開,而獨自呆坐的女童身上有多處傷痕,女警與其傾談後得悉女童原與母同住屯門寶田h,在本周一(上月31日)因管教問題曾被母用衣架體罰。及至前日(3日)她放學後決定離家出走,準備到深水鶣n山h尋找祖父,惟因不熟路,中途迷路兼疲倦,輾轉走入上址連鎖快餐店休息呆坐。
警員了解女童背景後立即聯絡其家人,證實其母前晚已在屯門警署報失女兒,遂將女童帶署,及後再由其一名男親友到場陪同送院檢查。警方其後以涉嫌虐兒罪名將女童母親拘捕,案件列作「尋回失蹤人士及虐兒」處理,由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四隊跟進。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廿七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 虐待、 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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