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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鋒
由18名來自多間大專院校學者聯署提出的「公民推薦」方案,建議在特首選舉提名程序展開前,引入所謂「公民推薦法定」程序,提出獲2%選民推薦,便可取得參選資格;而在正式提名階段則「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提名門檻」。據參與聯署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公民推薦非架空及削弱提委會提名權」,「公民推薦符合基本法」云云。
然而依內容看來,「公民推薦」是偷偷摸摸地將「假酒」或「毒酒」摻入「提名委員會」這個真酒、好酒的「茅台」樽內,因而是偷樑換柱地改變「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因而是有違《基本法》的主張。
眾所周知,《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法律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按律政司司長袁國�L在多份報章的撰文闡述:45條條文十分清晰,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基本法》。今學者們把由2%的「公民推薦」人當作「法定程序」,塞進提委會,要提委會接納「公薦」者入閘,這不是將「假酒」混入真酒而改變法律的原意嗎?
其次,「公薦」違憲。「公薦」提出取得參選資格是「在正式提名階段則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提名門檻」。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則�貝w要求「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憲制�貝w很清晰,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若干人,而不是由所謂「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提名」來摻假。最值得商榷的是,將「公民推薦」凌駕在《基本法》之上。「公薦」主張的是:先由「公民推薦」取得參選「資格」,再由「現時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提名門檻」提名。這違背《基本法 》和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民主程序」。去年三月,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深圳已經闡明,「提名委員會」提名就是整個機構提名而非個別委員提名;按「民主程序」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體現了民主的集體意志。故所謂「八分之一提名」不符合「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更違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
其三,「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乃「公薦」的最終目的。我們要問:主張「不同政見」是否容許反中亂港、與中央對抗人士參選?為何不按張德江委員長代表中央提出的「一個立場、三個符合」原則?莫非就是「公民推薦」的玄機。
所以說,「公民推薦」有違《基本法》,可不是�活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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