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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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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否定「公民提名」 普選必須依法而行


蔡德河 原全國政協委員

政改首階段諮詢結束,代表本港法律界主流的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均嚴正表明,「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以專業法律角度肯定提名委會員的權力,有利於市民了解「公民提名」等方案的違法性質,不再在一些於法無據的問題上糾纏下去,浪費時間和精力。社會各界期望實現普選,期望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就必須推動政改討論回歸到符合基本法的正軌上來,堅決反對離開基本法另搞一套,更要態度鮮明地抵制以違法激進行為破壞普選落實,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市民利益。

法律界的專業意見發揮止疑息惑效果

本港法律界的兩大團體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提出的政改方案都指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都不符合基本法。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書表明,基本法規定提委會要有「廣泛代表性」,明確「排除」了由全體選民組成提委會;亦明言以普通法原則「如無明文禁止,應為合法」去解釋基本法並不適當,強調不同意在一定數量選民提名、或取得有分量的政黨支持,提委會便要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式認可。這清楚說明「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律師會的聲明亦指出,提委會作為具憲制的基礎組織,擁有提名2017年特首選舉候選人的實質提名權,而非名義上的權力,律師會會長特別強調:「我要藉此機會更義正詞嚴地講,任何削弱或取代提委會憲制角色的方案,例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都不符合基本法,亦即是違法。」 香港法律界主流、專業的意見均支持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發揮了止疑息惑的效果,讓本港市民更清晰了解「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違法性,以免受這些似是而非言論的誤導。

不能漠視中央的憲制地位和權力

今年以來,特區政府負責政改的官員亦明確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29日在報章撰文,引用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於2月27日為政改諮詢作中期總結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不應在這個議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政改討論須回歸到基本法法律基礎的正軌,否則,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就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大律師公會發表政改意見後,林鄭月娥司長亦表示,大律師公會在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和提名委員會組成方面的法律觀點,與特區政府的觀點吻合。

早於去年8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對公民黨梁家傑邀請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回信中,就已明確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張曉明主任在今年中聯辦新春酒會時進一步指出,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之外另搞一套,是漠視「一國」原則,漠視中央的憲制地位和權力,漠視廣大港人珍視的法治精神。張曉明主任、特區政府與大律師公會、律師會,都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反映了本港民意的主流聲音,亦讓人們看到,本港一些人士為了政治目的不惜扭曲法律原意。

堅守法治底線 保障香港繁榮穩定

現代成熟的民主必須在法制軌道上進行。任何形式的普選都必須依法有據,依法有據才能保證選舉前的共識、選舉中的秩序和選舉結果的公認。香港特首普選制度的法律依據只有基本法規定和人大決定,普選只能在這個基礎上來謀劃、設計和進行。而「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將削弱甚至取代提委會的憲制角色,明顯是離開法律規範另搞一套,不僅無助凝聚共識,反而製造諸多的爭議,給順利落實普選造成阻礙。如今,本港更有人不顧中央、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以及本港大多數市民的反對,堅持要實行違法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否則將採取「佔領中環」。「佔中」對香港金融、經濟、就業、民生造成重大衝擊,香港營商環境一旦受損,勢將引發連鎖效應,最終全港打工仔以至基層市民都受害。這實際上是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要葬送和扼殺普選。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闡述中央對香港普選問題的「一個立場,三個符合」,受到香港社會的重視。其中「三個符合」之一,就是要求特首普選制度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作出的一系列有關決定。日前,國家副主席李源潮會見香港福建社團聯會訪問團時提出「四點希望」:當中也包括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落實普選。中央支持香港依法普選的態度和立場清晰明確,香港各界期望實現普選,期望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應當堅守法治的基本底線,同時旗幟鮮明地反對任何有損香港市民福祉、破壞社會安寧、削弱香港國際航運、貿易、金融中心地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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