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資深評論員
閱報知道立法會就「剪布三招」進行諮詢,不知道為什麼,筆者想起宋.朱熹教訓門人的話。朱夫子說,「今學者亦多來求病根,某向他說,頭痛灸頭,腳痛灸腳,病在這上。」朱子的意思是,做學問要從根本上學,不能做表面功夫。治病也是如此,有病要治本,頭痛灸頭,腳痛灸腳,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剪布三招」是針對「拉布」辯論限時、瑣屑無聊的修正案、選取修正案表決而言的:第一招是授權議員動議「拉布」辯論限時;第二招是授權主席禁止提出瑣屑無聊的修正案;第三招是授權主席選取修正案合併表決。
第一招是多此一舉,議員本身就可以提出各種動議,如要一一列明,根本不切實際,當然也不是沒有限制。從基本法的規定來看,有兩類限制:一類是香港基本法第74條的限制;另一類是立法會主席決定議程的限制。議事規則不是不可以作出不抵觸基本法的其他限制,但關鍵是有沒有必要。其實,對財政預算案「拉布」的辯論是針對政府的,根據基本法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政治體制設計,政府也可以提出「拉布」辯論限時的動議,不但如此,政府還可以提出終止「拉布」辯論的動議,主席務必列入議程,只要得到過半數議員支持,就是有效的。現在議事規則要加上議員動議的規定,是否也要以此來規範政府的動議呢?是不是要通過議事規則來限制基本法賦予政府提出議案和動議的職權呢?是否暗示如果沒有議事規則的規定,基本法的規定就是廢物、是不能適用的呢?
修改議事規則方治本
第二招是畫蛇添足。議事規則第57(4)(d)條已經明確,在二讀階段,「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議事規則在很多條文中,將全體委員會主席與立法會主席並列,立法會主席的職權比全體委員會主席高,賦予全體委員會主席的職權,也必然賦予立法會主席。基本法第72條第(2)項賦予立法會主席決定議程的權力,其中就包括拒絕將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列入議程的權力。拒絕將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列入議程並非專屬於委員會主席的權力。立法會主席不敢行使該權力,恐是心魔作祟。
第三招是脫褲子放屁。對於選取(或合併)修正案進行表決,英國下議院、加拿大眾議院都賦權議長進行表決,不必一項一項來表決,香港立法會主席為何不依樣畫葫蘆,反而搞疲勞轟炸,是他不執行議事規則第92條的緣故。該條規定,「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合適,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和程序處理。」既然英國下議院、加拿大眾議院都賦權議長進行合併表決,難道立法會主席覺得在香港進行的「拉布」修正案不適合合併表決嗎?如果不是不適合,為何不合併表決呢?搞到主席自己也因疲勞而念錯了表決案的號碼。再說,議事規則第34(4)條早已授權「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可准許就議案及其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既然對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可以禁止提出,萬一看漏了眼,沒有禁止,還可以合併辯論,為何不可以合併表決呢?
其實,對立法會的「拉布」病,治本之法是直接適用基本法第74條,並把抵觸該條的有關議事規則修改,如何修改,事情複雜,不及細表;其次是根據議事規則第57(4)(d)條禁止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不管用何種方法,都可以制止「拉布」。但如雙管齊下,就可以把專屬於政府的特定法案的提案權回歸政府。前者從制度入手,後者從主席入手,可根治「拉布」,但恐非這次提出的「剪布三招」。花拳繡腿,並無大用,反有小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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