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回應香港實踐「一國兩制」的白皮書,強調不應將法官視為「治港者」,否則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香港的法院是政府機關的一部分。對於白皮書指,法官要「肩負正確理解及貫徹執行《基本法》」,公會認為香港的法官不需要向任何官員學者學習、了解又或者接受指示,對基本法作出「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大律師公會對於白皮書的回應,有可商榷之處,當中主要是源於對基本法的理解存有偏差。
大律師公會指香港的司法一直與行政、立法分離,不應該是管治團隊一部分,司法要真正獨立,否則就未能履行監察政府依法行事的角色。其實,將法官稱為「治港者」與本港的司法獨立並不矛盾。司法系統屬於政府架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公權力,法官的判決影響本港經濟民生政策,在社會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將法官歸類為「治港者」並沒有不妥。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而且,行政長官、議員以至法官,在就職時都要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要求和規定,都是要確保法官作為「治港者」的一員,必須效忠香港特區,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正是由於法官屬於「治港者」,所以基本法才有宣誓效忠的要求;並且需要由行政長官親自任命。
至於說法官應「肩負正確理解及貫徹執行基本法」,也是合情合理。香港法庭主要沿用普通法體系,屬於判例法,法官擁有「造法」的權力和釋法的壟斷權。然而,基本法卻是以大陸法的成文法制訂,法官不能修改基本法,解釋基本法時也需遵循立法原意,這是大陸法系的基本常識。因此,習慣於普通法的法官在處理涉及基本法的案件時,可能會出現不適應甚至偏差,引發社會的爭議。基本法是本港的憲制性法律,要求法官正確理解及貫徹執行基本法,既是理所當然,也有助於理順兩套法律體系在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何來質疑之理?
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任命法官的制度保障,該制度為法官提供任期保障,而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怎可能因為將法官稱為「治港者」,要求法官認識基本法就輕易損害到本港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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