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報告及諮詢報告系列分析之二
黎子珍
反對派聲稱,兩份報告沒有就「公民提名」落閘,仍有爭取空間云云。但政改必須在基本法軌道上進行,「公民提名」既然違反基本法, 就絕對不存在什麼「爭取空間」。諮詢報告所匯集的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公民提名」明顯違反基本法,社會不應再虛耗時間和精力在「公民提名」之上。
諮詢報告海納百川,涵蓋「主流意見」、「較多意見」和「不少意見」,被認為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之類的建議也被列入,顯示了全面、客觀、持平、包容的特點,充分反映了香港社會的各種不同意見。但這不等於各家各派巨細無遺就可以魚目混珠,以假亂真。一些反對派人士聲稱,兩份報告沒有就「公民提名」落閘,仍有爭取空間,又呼籲市民在中央一錘定音前「抗爭不能止息」,直至逼出「真普選」云云。這顯然是在誤導公眾。
法律專業團體指出「公民提名」違基本法
兩份報告都指出,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有不少團體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都指出「公民提名」難以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要求。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指出,基本法第45條明確表明,特首候選人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亦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其用語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意見書亦提出,提名委員會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符合某些條件的人士(例如基於其所屬政治派別、或基於其能證明擁有某數量或某部分的選民的支持),即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基本法。儘管大律師公會近日突然發表政治化的聲明,指政府不應以違反基本法為由排拒獲普遍支持的「公民提名」方案,但該會並沒有改變「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的看法。律師會認同,提名委員會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唯一途徑,「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會取代或削弱提委會權力的建議都不符合基本法。就以法論法而言,已經十分清楚地說明了問題。
特區政府和中央對「公民提名」立場清晰
實際上,今年以來,特區政府負責政改的官員亦明確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29日在報章撰文,引用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於2月27日為政改諮詢作中期總結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不應在這個議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政改討論須回歸到基本法正軌,否則,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就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
中央對「公民提名」的立場也是清晰的。早在去年8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對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回信中,就已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今年4月立法會上海之行,三位中央官員和立法會議員舉行座談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講話中明確表示:「有些人主張『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等等,意圖取代提名委員會或者架空提名委員會,在法律性質上就是要改變和削弱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唯一行使提名權的提名委員會的法定地位,這些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闡明中央對香港普選問題的態度時,提出「一個立場」、「三個符合」的原則,其中一個符合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公民提名」明顯違反基本法,沒有什麼爭取的空間。
反對派自甘做不尊重法治的「醜人」
面對政改報告未有直接否決「公民提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認為,政府受到民意壓力,對「公民提名」的態度有轉變。公民黨成員陳文敏聲稱,在篩選和「公民提名」中間,仍然有很多可能,認為政府應研究在現時的設計上有什麼斟酌空間,以達到「公民提名」的理念。反對派的這些說法不合情理,也違反事實。
「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再怎麼斟酌也不會有合法的空間。特區政府和中央對「公民提名」的態度和立場一直是清晰的,沒有轉變。反對派卻偏偏要堅持違法的「公民提名」,這才是自甘做不尊重法治的「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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