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祖輝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上個月31日,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普選特區行政長官的決定,明確規定候選人須獲得提委會全體委員過半數的支持。反對派指責這一規定是「落閘」,限制香港的民主發展,這完全不符邏輯。提委會過半數提名候選人在法、情、理上有着堅實的基礎。
基本法明確規定機構提名民主程序
基本法第45條規定了特首普選時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裡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這是一個機構,或者說一個組織,從中文語意的任何角度,都不能等同於個人,即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因此提名委員會提名是要由提名委員會做整體決策,及以提委會的名義提名,而不是以個別的提名委員的名義提名。這一點與未實行普選時,特首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委員個人聯署提名的機制完全不同。
基本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提名時須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最直接、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這也是提委會作為一個機構要整體進行決策的必須條件。如果按照反對派的說法,「出閘」的標準設定在八分一提委個人聯署提名,那麼就意味着這個候選人得不到其他大多數提委的支持也可以出來競選,這如何體現民主程序呢?這不恰恰就是反對派批評的小圈子嗎?為什麼反對派要厚此薄彼呢?
過半數體現了均衡參與
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要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這是在香港得到共識的認識。原因就在於,各行各業、各個階層都對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有所貢獻,因此在政治制度上要保證各行各業、各個階層的利益都有所體現和保障,這樣香港才能社會和諧、政局安定。這也是香港過去一直以來的經驗所在。
人大決定規定提委會按照第四任特首選委會的構成予以組成。我們應該承認,第四任選委會在吸納社會各個階層利益上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是符合均衡參與原則的。由它過渡到普選時的提委會,過半數就可以令候選人體現各個階層的利益。其次,過半數也可避免候選人極端、偏激,因為要拿到過半數的提名票,候選人的政治光譜必須向中間靠攏。因此,過半數提名是符合特區的實際情況,是合情的。
過半數提名確保候選人不會對抗中央
不需否認,過半數提名會對某些有意參選的人士帶來限制,但這種限制並非不合理,而是基於特區的法律地位以及特區和中央關係的合理限制。特區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的管治權。這是單一制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應有之義,並非是反對派口中的所謂收緊「一國兩制」或是損害特區自治。
如果讀者認真閱讀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對人大決定的說法,就會看到,在李飛說明的第五段,中央已經表示了對香港社會少數人提出違反基本法的主張,公然煽動違法活動的擔憂和重視。在這個背景下,中央要負起正確實施「一國兩制」的憲制責任,要對反對派的歪曲行為撥亂反正、正本清源。
因此,人大決定規定過半數提名候選人,就是為了要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制度上對某些人士參選特首的限制,是達到上述目的的客觀需要。這是人大決定最大的道理,是合理的。
綜上,過半數提名既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也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更具有維護國家安全,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道理,是一個合法、合情、合理的決定。廣大市民應該在人大決定上進一步討論具體落實普選的方式,迎接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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