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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紹興認為,無論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申請,都應該由上市委員會統一審批。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近年來散戶投資新股的態度已轉趨消極,主因為新股質素大幅惡化,個別新股的上市目的令人懷疑,表面上是上市集資,但實情卻是為了「種殼」,其中尤以上市門檻相對低些的創業板為甚,故創業板又有「啤殼工場」之稱,監管機關對這些市場不合理行為,實在是責無旁貸。
據最新的消息指,港交所(0388)上市科擬在審批創業板股份上市申請時,若遇到複雜或特殊個案,需交予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審閱討論。
有市場人士認為,創業板之所以淪為「啤殼工場」,與監管較寬鬆有關,目前創業板上市申請,是由港交所上市科審批,而非獨立的上市委員會。有上市委員會成員表示,未來應檢討創業板上市申請的審批權,下放到上市科的做法。據證監會的消息,支持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交回上市委員會。
港交所是在08年將審批創業板新上市的權力,由上市委員會轉授予上市科。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指出,無論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申請,都應該由上市委員會統一審批,沒理由主板與創業板由兩個不同機構處理。
譚紹興:應交上市委員會審批
「不單創業板的上市,甚至連買入殼股的公司若要轉營其他業務,都需要上市委員會作出審批。」譚紹興指出,目前買入殼股的公司,若要轉營其他業務,需要等候約兩年再經港交所審批,但港交所通常都很「手鬆」,一般申請都會批准,令人經常質疑港交所基於企業盈利而調低審批準則。「如果將業務轉型的審批權交回獨立的上市委員會,不單可提高有關決定的公信力,也有助減少買殼的誘因,吸引更多公司經正途來港上市,對港交所的上市費收入反更有利。」
張華峰:執行太嚴恐水清無魚
不過,立法會金融界議員張華峰則認為,為配合國家金融開放及兩地市場融合等大趨勢,有些規則不能執行得太嚴格,畢竟「水清無魚」;但他強調,負責把關的證監會的確要嚴厲打擊操控股價、虛假資訊等違法行為,並調查有關的保薦人,他相信本港的監管當局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法情況。
上市5年內禁售 可增賣殼難度
對於有意見指港交所應該增加上市費、提高上市門檻和市值要求等,以提高「種殼」的難度,惟他認為,這反而會窒礙真正需要上市集資的公司發展,他建議,可以規限新股在上市後3至5年內不能出售,相信已可大幅提高種殼賣殼的難度。
目前買殼後一般只要兩年,便可申請轉型及注資。張華峰認為,港交所近年太過商業化,一般都不會過份阻攔殼股公司的轉型和注資,他也承認有些來港資金並非旨在發展業務,而是只想在市場上炒作,但無論如何,只要財技高超、炒作的手法不違法,理論上不應過份地嚴格規限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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