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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35歲鋁窗工人黃智佳今年2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反內地水貨客」示威活動中,趁女總督察護送一名拉茼瑽糲蛌漱漲a遊客離開時,從後拉扯她頭髮令其失平衡。他承認襲警罪被判囚兩個月,但不服判刑過重向高院提出上訴,獲改判入獄6星期。法官張慧玲昨頒下判案理由書,指上訴人今年1月在旺角參與有關「佔中」活動時有襲警前科,但由於他干犯本案時,該案仍未判刑,故不能視為有同類案底,又認為他未屬於「屢罰屢犯」,因而給予減刑。
不過,張官於判詞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執法的警務人員,上訴人在明知對方是警務人員,仍在眾目睽睽下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利,漠視法紀,絕對不能說是不嚴重。對於上訴人稱當時受酒精影響,張官指並非求情理由,若自恃酒醉公然襲擊執法人員,將令案情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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