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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廣言
 近日,有關司法覆核是否被濫用的問題成為了香港社會關注的焦點。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繼本月初批評部分人士濫用司法覆核來達到其政治目的之後,日前再接受傳媒訪問,回應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的言論,指出如果法庭為司法覆核的濫用提供空間的話,實際上就是成為了濫用司法覆核的「同謀」。因此,列顯倫強調,法庭有責任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好司法覆核的申請,對於濫用行為要予以禁止。列顯倫的這個觀點,在進一步指出濫用司法覆核危害性的同時,也從法律上揭示了法庭對待這種濫用行為應持的態度和做法,值得法律界人士和社會大眾的深思,更值得法庭今後在處理類似事件時予以吸取。
 近年來,部分人士為了達到其政治目的,經常濫用司法覆核來作為其對抗的手段,據統計,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由2010年的134宗,增至去年的168宗。而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反對派所挑起的政治意味很濃的「司法覆核」,最典型的就是港珠澳大橋案、挑戰人大「8.31」決定案、針對立法會「剪布」案等等。反對派打着所謂「民主自由」,甚至是「正義」、「公平」的幌子,通過這種司法行為去破壞「一國兩制」、阻撓政府施政;或者借挑起紛爭以獲取其政治利益。這些譁眾取寵及卑劣的做法,不僅破壞香港社會的團結與和諧,更令香港社會付出了巨大的實質性代價。以港珠澳大橋一案為例,工程因司法覆核而被迫延誤近一年,造成財政超支,納稅人被迫要多付近百億元。烈顯倫日前對這種現象提出批評,引起香港社會強烈的反響,更得到社會主流輿論的支持。
 烈顯倫批評濫用司法覆核引起共鳴
 不過,也有一些聲音在為這些濫用司法覆核的現象辯護。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撰文回應列顯倫,指本港法律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覆核程序被濫用,事實上司法覆核已重塑法律環境,亦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云云。如果單純從法理的角度上看,李國能的話並沒有錯。司法覆核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這一大原則、大道理沒有錯,在理論上是對的。但理論不等於實踐,而且,再好的法律,再正確的法理,也要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才能真正發揮其效用。如前面所述,香港的實際情況是,司法覆核一再被濫用,被反對派作為了政爭和謀求私利的工具,已經成為妨礙香港社會正常發展的一大禍害,這就嚴重偏離了司法覆核的原意。另外,從法律的角度看,正如李國能所談,法庭的確是有機制來防止司法覆核被濫用,但是,法庭是否有效地運用了這個機制呢?從過去的司法實踐看,值得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因此,列顯倫日前在接受傳媒訪問,回應了李國能的觀點時進一步指出:法庭有責任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好司法覆核的申請,如有與其所尋求的補償無關的人士提出司法覆核,香港高等法院應該禁止,不讓他們利用法庭作為發表個人意見的平台。否則,法庭就會成為這些濫用司法覆核的人士之「同謀」。
 司法界應制止濫用司法覆核
 列顯倫作為一個資深退休法官的這些肺腑之言,更是在本月初的言論的基礎上,一針見血地揭示出了問題的實質。從目前情況看,要杜絕司法覆核被濫用,很重要的一點,還是需要法庭發揮現有審核機制的作用,對於一些企圖視法庭為展示其政治觀點場所、譁眾取寵、純屬無理取鬧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庭應該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予以禁止,這樣才是真正的維護法制的尊嚴。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法律不是萬能,行政、立法、司法各有分工,各個不同的領域,有各自不同的解決方法。正如司法不能取代行政和立法一樣,司法覆核不能解決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如果司法覆核被濫用,不但是對香港有效管治和正常運作的極大干擾,更是會令到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全社會尤其是司法界、法律界都應站出來,共同抵制和制止濫用司法覆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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