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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民陣」5名成員去年「七一遊行」期間,被指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補,當日領頭車司機及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就警方事後在未有申請法庭手令下,沒收其3部手機以查閱內裡資料,稱警方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一方聲言,涉及的《警隊條例》涵蓋範圍太廣,警方查閱智能手機時可閱取與調查無關的個人資料,要求法庭裁定該條例違憲。律政司一方則指,警方做法並無牴觸人權法,亦切合其立法原意,條例賦予警方有合法權力查閱手機資料,以進行調查行動。案件押後裁決。法官區慶祥表示,案件議題嚴重,將盡快頒下判詞。
代表申請人岑永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昨日在庭上稱,現時的智能手機可存放大量私人資料及相片,加上手機擁有雲端等技術,從手機中獲取的資訊無遠弗屆,警方可從中可取得與調查不相關的私人資訊。賦予警方權力檢取證物的《警隊條例》第五十(六)條於1992年訂立,涉及涵蓋範圍太廣,認為當時制定條例時,未可想像到現時智能手機的科技,有違原本的立法原意,要求法庭裁定該條例「違憲」。
當日同被沒收手機的民陣成員陳倩瑩,其代表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則稱,警方在事發72小時後,才到陳的寓所將其拘捕及檢走她的手機,已超出有關權力的時限,警方須先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警方檢走陳手機的目的在於檢閱內裡證據,惟手機事後終無被查閱,警方亦取消落案起訴陳。他續稱,不反對警方在迫切情況下,未有申請法庭手令便檢取手機,但陳被指干犯的罪行輕微,更無任何迫切性,又認為裁判官一般在發出手令時缺乏指引,對被捕者的私隱被侵犯的危機缺乏意識。
指條例適用警方追蹤線索
警方由律政司派出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莫指出,該條例賦予警方合法權力於無法庭手令下檢取證物,不認同只有迫切情況下,如證物面臨毀掉或危害警方安全時方可進行,認為條例適用於警方追蹤線索的情況,不應危害警方的調查行動,否則後果將會十分嚴重。莫又指,即使認為條例不恰當,應修改警察通例而並非法定條文,否則會令警方日後將難以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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