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勇 中興匯金投資研究部高級研究員
1月17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聯合上交所、深交所共同發佈了「上市公司相關主體承諾履行失信榜」(以下簡稱「失信榜」),對22家上市公司相關主體及所涉的25項承諾失信行為進行了披露。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首次對上市公司相關主體失信行為以「失信榜」的形式進行集中披露。
回顧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經過20多年的發展,雖然規模不斷擴大,制度也日益健全,但是,上市公司失信問題不時出現。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統計,當下,股東違規減持、控股股東解決同業競爭或資產注入的承諾遲遲不兌現、交易對手不履行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是上市公司失信的三大「重災區」。
失信行為的大量存在,既損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也不利於營造資本市場的誠信環境,對投資者的信心造成嚴重的挫傷,成為資本市場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發佈「失信榜」,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履約守信意識,引導、激勵上市公司加強自律約束、強化誠信建設,同時也對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然而,單依靠發佈失信榜,依靠管理層某個部門的一個文件,很難徹底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失信的問題。正如去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所指出的,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監管執法,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主體的制裁效果並不明顯,有所局限,存在信息孤島。
因此,治理上市公司失信行為,並不僅僅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情,重點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積極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須要形成多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央行、海關總署、國稅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多部門須要聯動合作,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動約束和懲戒,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聯合約束等手段,有效發揮多項措施「組合拳」的威力,實現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
在形成聯動的諸多部門當中,作為牽頭部門的證券監管部門,在公司發行上市、併購重組等等重要關口須做好把關人。對於失信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要堅決處罰,對於該類公司提出的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事項要從行政審批上予以否決。情節嚴重的,還應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進行公開譴責,甚至立案稽查,追究公司及其大股東和相關高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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