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隨着互聯網越來越發達,社交平台更成為拉票的其中一個重要途徑,有人就質疑目前選舉活動指引中的「網上選舉廣告」定義含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日強調,「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任何發佈,故倘網民是受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其競選宣傳,便屬該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
譚志源昨日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關於網上選舉廣告的查詢時表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條,「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任何發佈。因此,倘網民是受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其競選宣傳,以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該發佈便屬該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
網民發表意見 不算選舉廣告
他續說,根據有關法例對選舉開支的規定,候選人透過網上平台等發放選舉廣告,所牽涉的製作及營運費用,包括上網費、製作網上廣告的設計費用等必須計入他的選舉開支,及在其選舉申報書內清楚列明。不過,譚志源指出,倘網民只為了發表意見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但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分享或轉發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佈選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