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的規定,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因而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正在高院申請聆訊。代表黃的律師提出,香港現今社會已與以前不同,有必要把參選年齡調低,以配合社會需要云云。
配合什麼需要呢?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沒有說出來,但誰都知道調低立法會參選年齡,並非是配合社會需要,而只是配合黃之鋒的需要。黃之鋒希望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成為月薪近10萬元的「尊貴議員」,他的企圖心已是人所共知。但他發議員夢卻是發昏了腦,提出的司法覆核毫無理據,純粹為他度身訂造,他以為自己是什麼?香港的法律都要為黃之鋒而修改嗎?
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訂明,投票者須年滿18歲,但參選人卻要年滿21歲,黃之鋒認為並沒有任何合理原因要為投票人及參選人設立不同的年齡限制。這種說法完全暴露其不學無術。首先,調整參選年齡是一個重要的政策調整,需要有深入的研究和討論,並且取得社會共識才可實行,並非黃之鋒因為自身不能參選就可以輕率推翻。這樣法律的莊嚴豈不蕩然無存?如果之後又有其他更年輕的「學生政棍」出來,難道參選年齡又要不斷下調?
況且,21歲的參選年齡也沒有什麼問題。在法國需要滿23歲才可參選國會議員以至總統,在美國參選眾議員更需要年滿25歲。環顧全球,香港要求立法會參選人年滿21歲是十分合理。當然,這個規定也不是不能改變,但必須有足夠的理據,而不是因為黃之鋒不能參選,這樣的規定就不合理。黃之鋒何時成為了法律的唯一標準?
其實,《立法會條例》的規定並沒有問題,只是因為黃之鋒的年齡不符合參選要求,他才要搞一場司法覆核,企圖讓自己可以趕及參與9月的立法會選舉。誰都知道,黃之鋒發夢都想做議員,將「學民思潮」結束,與羅冠聰等人成立「香港眾志」,目的就是為了參選。然而,在現行規定下黃之鋒卻不能參選,變相只能為他人抬轎,這自然令黃之鋒難以接受。
更重要的是,「香港眾志」成立短短時日,已經變成「香港中箭」,遭到四面八方的攻擊,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的光環迅速消退。如果再等4年,其僅餘的光環也消失殆盡,再參選還有何戲可唱?黃之鋒自然知道現時的情境,時間不在他那一邊。因此,他才要搞一場純為自己參選的司法覆核,這既反映其自私自利、濫用司法,更說明他的前景並不樂觀。如果香港的法律可以為一個人而修改,香港還算是法治社會嗎?這樣荒謬的理據,連反對派也沒有附和。始終,「多隻香爐多隻鬼」,黃之鋒之失,其他反對派政客之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