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黃之鋒等4人於2014年6月11日到中聯辦外焚燒大型白皮書道具時,涉嫌阻撓上前滅火的警員而被捕,4人早前被裁定3項阻差辦公罪表證成立,昨日在東區法院卻被判罪名不成立。雖然法庭判無罪,但4人阻差證據明顯,卻全數放過,予社會大眾「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觀感,未能彰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有關判決負面影響嚴重,日後違法挑戰警方的行為將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對法治、社會安寧造成難以估計的衝擊。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秘書長黃之鋒,以及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於2014年6月11日到中聯辦外抗議國務院公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更當場焚燒大型自製白皮書道具,有警員上前滅火時,4人涉嫌阻撓警員。4人於事發後一年被捕,共被控4項阻差辦公罪。
4人阻差證據明顯
案件早前於東區法院續審時,當日拿水樽倒水滅火的黎警員作供指出,當時火愈燒愈大,有一米高,如繼續燒下去,對示威者、記者及警員均有危險,故拿起水樽嘗試淋水滅火,惟陳偉業及黃浩銘突然用手推開他。警民關係組警長何國柱作供指,因見黎警員未能成功用水滅火,於是拿取滅火筒滅火,他欲走到身為活動召集人黃浩銘所在的位置觀察,但卻兩度被黃之鋒及羅冠聰以背阻擋前路。黃之鋒等四人被控阻差辦公罪,被裁定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昨日東區法院判決此案,法官稱同意控方所指,滅火有其急切性,必須分秒必爭,法例上阻撓的意思是「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而首、次被告黃浩銘及陳偉業令警方當時不能一次過將水樽的水倒出,增加救火難度,屬阻撓警方正當執行職務。法官又指,黃之鋒搶警員水樽的行為則屬蓄意,着黃之鋒深刻反省。4人阻差證據明顯,但法庭卻全數放過,未能彰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罪與罰失衡令法律如同虛設
阻差辦公是嚴重罪行,是對法治的侮辱,也是對法治體系的破壞。《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B規定:「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黃之鋒等4人阻差證據明顯,卻全數放過,罪與罰嚴重失衡,令法律如同虛設。
尊重法治是香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歷史清楚表明,法治在香港經濟騰飛、走向世界、發展成為國際大都市的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香港社會尊重法治,也高度期望法庭對每一件違法案件作出彰顯司法尊嚴的判決。但法庭對於違法抗爭行為,往往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犯事者上到法庭不是無罪釋放,就是輕判了事,變相縱容、姑息有關惡行,令一些人更加有恃無恐。
法庭守住司法公正底線至關重要
事實上,縱容姑息阻差辦公行為,導致違法抗爭行為愈演愈烈,不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更動搖法治根基。2014年非法「佔中」不但公然鼓吹「違法達義」,更罔顧法庭禁制令,嚴重損害法治及社會秩序。「佔中」暴徒把維持法紀的警員視作敵人,暴力衝擊警員,還以「網上起底」、粗言辱罵等下三流手段,打擊警員士氣。「佔中」開始了對警員更深層的衝擊,損害法治之風不斷蔓延,發展到今年春節旺角暴亂,大批暴徒持自製武器及不同硬物襲擊警員,並在多處地方縱火及破壞警車,造成過百人受傷,其中大部分為警務人員。
英國大法官兼哲學家培根說:「一次錯誤的判決勝過10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錯誤的判決則是污染了水源。」法庭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這就要求司法判決不枉縱。法庭只有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線,本港的法治基石才不會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