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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定罪須涉5方面 罪成可囚7年

2016-06-24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普通法罪行,針對公職人員各種形式的嚴重濫用職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自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曾經有多名政府公職人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包括前特首曾蔭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現正停職的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等。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公職身份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作出的失當行為,屬普通法罪行的一種。根據終審法院的判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要滿足以下條件方會成立,包括:

一、是公職人員;二、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三、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四、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五、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法例還明確指出,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使政府有任何損失,仍然可被控這項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自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曾經有多名政府公職人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包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前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警司黃冠豪及高級警司冼錦華。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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