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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法辦事 不容鼓吹推動「港獨」者參選立會

2016-07-15

盧文端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立法會選舉提名即將在7月16日開始,特區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分別發出聲明,強調參選者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若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立法會選舉首次嚴格依法辦事,不容鼓吹及推動「港獨」者參加立法會選舉,不僅可以確保立法會選舉嚴格和有效地依法進行,而且能夠有效防止「港獨」分裂主義勢力通過立法會選舉滲透進特區建制,在建制內進行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這對全面落實基本法,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對維護港人的根本福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近一個時期來,香港有極少數人鼓吹及推動「港獨」,並宣稱要參加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有意參選立法會者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亦要求立法會議員須在其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那麼,鼓吹及推動「港獨」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鼓吹推動「港獨」違反「擁護基本法」聲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選舉管理委員會在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前發出聲明指出,香港特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例由選舉產生,參選人須在提名期內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表格載有一項聲明,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選舉管理委員會強調,「如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特區政府的聲明進一步指出,鼓吹及推動「港獨」,違反按法律要求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的內容,令參選人是否可獲有效提名這資格成疑,會為嚴肅的立法會選舉帶來不明確性,令選民產生混亂。

從選舉管理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聲明可以清楚看到,鼓吹及推動「港獨」的人,違反按法律要求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的內容,沒有合法的資格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

不容鼓吹推動「港獨」者參選立會依法辦事

不容鼓吹及推動「港獨」的人參選立法會,完全是依法辦事。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根據基本法以及《立法會條例》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有維護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和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立法會的參選人必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人如公開鼓吹及推動「港獨」,即已喪失參選立法會的資格;若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任何組織及個人如在參選過程中以「港獨」為議題展開競選活動,不僅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違反《立法會條例》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且會直接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叛逆及意圖叛逆罪。鼓吹及推動「港獨」的政團無法獲得註冊,屬非法組織,參選本身也不合法,不能容許。

選舉管理委員會作為專門的法定組織,有法定責任確保立法會選舉依法進行。特區政府更有責任確保基本法切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選舉管理委員會和特區政府就嚴格按照法例進行立法會選舉發表聲明,強調不能容許鼓吹及推動「港獨」者參選立法會,完全合憲合法,是對社會大眾應負的責任。

廣大市民不容「港獨」亂港

過去由於沒有具體落實鼓吹及推動「港獨」者不能參選立法會、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法律規定,不僅一些反對派議員竟然在立法會為「港獨」主張保駕護航,更有標榜暴力、公開鼓吹「港獨」的梁天琦參與今年2月舉行的立法會新界東補選,為「港獨」造勢。嚴格依法規定鼓吹及推動「港獨」者不能參選立法會,可遏止「港獨」借參選立法會坐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5月視察香港期間指出,有極少數人排斥「一國」、抗拒中央,甚至公然打出「港獨」,是以「本土」之名行「分離」之實,違背「一國兩制」的初心。張德江強調,一定要堅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如果拋棄,香港必亂無疑,如果香港亂了,大家跟住一起埋單。張德江的話如暮鼓晨鐘,令港人警醒。事實上,「港獨」勢力煽動對立,渲染暴力,鼓吹及推動所謂「獨立」,是香港社會的毒瘤,如果任由這一毒瘤蔓延,則後果不堪設想,整個香港將遭殃。

廣大市民不容「港獨」搞亂香港。特區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強調不能容許主張「港獨」者參選立法會,對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對維護港人的根本福祉,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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