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文匯論壇 > 正文

防範在先 阻「港獨」者參選

2016-07-15

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7月14日,特區政府就2016年立法會議員選舉發表重要聲明,大意如下:第一,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有意參選者須於提名表格中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亦要求立法會議員須在其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第三,鼓吹及推動「港獨」者如果不按法律要求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則可能喪失獲有效提名的資格。第四,為使選民可以更清楚掌握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場,確保立法會選舉嚴格和有效地依法進行,特區政府認同選舉管理委員會有需要在選舉程序中採取一些相應措施。

筆者十分贊同特區政府此項聲明,並認為此聲明顯然與筆者在今年4月12日發表的 《「港獨」者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下稱「議員」)一文的立場是不謀而合的。但是,特區政府的聲明僅僅是屬於初步防範,如果將特區政府的聲明加上筆者「議員」一文中的相關建議,就可以構建起防範「港獨」者成為立法會議員的「三重門」。

首先,筆者認為特區政府聲明的意義就是在選舉程序開始之初就紮好「籬笆」、做好防範措施。聲明要求參選者在提名表格中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樣就可以從一開始就阻止「港獨」者獲得有效提名。毫無疑問,如何把好這一關責任重大,需要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真研究對待,並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

其次,從提名開始就採取防範措施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在提名表格中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畢竟是一種形式要求,也不可避免地會混入一些口是心非的「港獨」者。所以,下一步的防範關鍵就是把好當選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有效宣誓的關口。《宣誓及聲明條例》對議員的宣誓詞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尤其是要求當選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監督宣誓者必須認真行事,絕不允許當選議員在宣誓時出現以下情況:(1)不完整讀出全部誓詞內容;(2)省略和改動有關誓詞;(3)小聲或變調讀出誓詞;(4)用破句讀出誓詞;和(5)在誓詞前後加入「港獨」或其他政治口號,破壞誓詞的完整性和嚴肅性。一旦發生以上情況,立法會主席應該裁定有關議員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宣誓,依例不能履行議員職責。

第三,再嚴密的防範,也無法完全杜絕「港獨」者。誠如筆者在「議員」一文中指出,有些人表面上會按規定完成宣誓,在其後的議員生涯中則宣揚或推動「港獨」。例如,「港獨」者可能通過虛假宣誓後,在立法會內外宣揚或推動「港獨」。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應該嚴格按照《基本法》第79條進行處理。《基本法》第79條規定,當議員因「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時,「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