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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允第三方資助仲裁

2016-10-13
■「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昨發表報告倡允第三方資助仲裁,左二為委員會主席甘婉玲。 殷翔 攝■「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昨發表報告倡允第三方資助仲裁,左二為委員會主席甘婉玲。 殷翔 攝

冀提升港國際競爭力 法律服務者仍禁助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殷翔)本港普通法禁止助訟及包攬訴訟,簡單而言即禁止第三方資助打官司,主要防止法律行業以此方式大興訴訟從中獲利。但這條法例對仲裁案件形成負面作用,因為國際上的仲裁法庭均准許第三方資助,可能會因而影響本港國際仲裁中心地位。法律改革委員會專責小組以3年多時間完成相關研究後,建議政府在適當監管下,允許仲裁案件中第三方資助訴訟,以提升本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而提供法律服務者仍被禁止作資助方。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6月成立「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由6名法律界人士組成。委員會於去年10月19日發佈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案件的諮詢文件,獲政府政策局及部門、會計師事務所、仲裁機構、仲裁員、大律師、商會、消費者及公眾利益團體、金融界、保險業、律師事務所、破產管理業、專業團體和學界提交共73份公眾意見書,普遍贊同建議並補充專業意見。專責小組於昨日公佈報告,將正式向律政司提交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的四方面建議。

助訟法修例不適用仲裁

專責委員會主席甘婉玲大律師昨介紹報告書,建議一和建議二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包括修改相關法例列明助訟法不適用於仲裁案件、港人在海外進行仲裁案件時亦獲豁免助訟法、提供法律服務者不得助訟、獲資助者必須向法庭和仲裁當事方提交書面通知說明資助者身份。

首三年「輕力度」規管

建議三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包括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新例實施首三年政府以「輕力度」規管;第三方資助者須遵守《第三方資助仲裁實務專則》,包括須確保受資助者已取得獨立法律意見,須具備資本充足、無利益衝突、對當事人保密、告知投訴程序等;資助訴訟違背前述建議時不負法律責任,但會被仲裁庭列為證據;建議「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負責新例監察工作;新例實施三年後進行檢討。

建議四認為無須賦予仲裁庭命令第三方提供費用保證的權力,因為仲裁庭命令仲裁當事某一方提供費用保證已足夠保障。

需律政司提交立會通過

第三方資助委員會委員彭耀鴻大律師於報告發佈會上表示,新例若獲實施有兩方面意義,一是提升本港國際仲裁的整體競爭力,因目前所有國際仲裁機構都允許、或即將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本港法例若不跟進,則可能令一些國際交易因訴訟費用問題而選擇其他地區的仲裁機構。二是體現法律正義,避免一些當事人因財力問題而無法提請仲裁以維護權益。

彭耀鴻說新例需要律政司提交立法會通過,目前未知何時能夠實施,委員會希望能夠盡快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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