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混合劑性質溫和 官指定罪根據使用意圖非物質爭議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去年所謂「光復元朗」的「反水貨客」活動中,有示威者被揭發攜有含辣椒素及異丙醇類噴劑的噴霧瓶,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被告昨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辯稱專家證人也指該辣椒油混合劑性質溫和,攻擊性低,認為定罪不穩妥。高院暫委法官陳仲衡指爭議非物品的本質,而是使用者的意圖,認為上訴人當日有在示威中使用噴劑射人的意圖,裁判官推斷合情理,故即時駁回其上訴,一直獲保釋的上訴人須即時入獄服刑。
上訴人為25歲報稱任職保安員的林達榮,其親友昨聞判後禁不住傷心抽泣。
指濃度少於「椒霧」三十分之一
林昨陳詞時引述原審專家報告指,當日在他身上搜出的辣椒油混合劑,較防衛用的胡椒噴霧的濃度少於三十分之一,而且很多家用物品如洗手液亦含有涉案混合劑內的異丙醇,噴嘴的射程只達一米。
他強調涉案辣椒油混合劑性質溫和,攻擊性低,再參照當時環境證供,當時發生示威地點是公眾地方,亦有其他非遊行人士、途人和街坊出現,所以難以作出合理推論證明其有犯罪意圖,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出錯。
手插藏劑右衣袋可隨時取用
高院暫委法官陳仲衡指,所爭議非物品的本質,而是使用者的意圖,如同平日在家中使用的萬用摺刀、菜刀或廚刀,亦可使用作為攻擊他人的武器,而且涉案混合劑噴射達一米,亦可作近距離攻擊。
有關混合劑內的液體如接觸眼睛及鼻腔,會感到刺痛及刺熱,上訴人在案發時一直將混合劑藏於右衣袋而非背包,他手插衣袋,目的是隨時取出混合劑,結合所有當時的環境證供考慮,認為原審裁判官推論上訴人有意圖使用該混合劑而傷害他人是合情合理,故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案情指2015年3月1日下午4時,「反水客」的行動正在進行,其間警員見上訴人行經元朗壽富街,見其全身黑色裝束,手插衣袋,急步走向奶粉城並突然轉身離開,認為他形[可疑,故上前截查。
上訴人伸出手後,見到他手持涉案噴水樽,入面有棕色的液體。
控方專家不認為可在家中用
其後警員帶上訴人上警車搜查,又在其背包找到燒焊手套、4個口罩,以及兩件未開封的便利雨衣,所以將他拘捕。上訴人在被捕後聲稱有關液體是辣椒油溝水。
化驗涉案噴水樽的控方專家證人指,有關噴水裝置的射程達一米,入面的液體含有辣椒素,如接觸眼睛及鼻腔,會感到剌痛及刺熱,不認為裝置可在家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