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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大律師公會決定不違基本法

2016-10-29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擁大律師資格逾10年的大狀梁思豪(見圖),早前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師」作副業,但遭公會否決。他不滿公會以專業守則限制大律師選擇副業的自由,提出司法覆核以求推翻公會決定,獲判勝訴,大律師公會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認為大律師公會的決定沒有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判公會上訴得直,撤銷梁思豪早前的司法覆核結果,及判公會獲訟費。敗訴的梁思豪稱會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職業自由抗辯理據無效

高院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本案爭議在於公會的決定有無觸及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此條例,而職業自由究竟是一種怎樣的權利有兩種解讀,一種是被動的權利,即市民不應被強迫從事某些違反其意願的工作,以及另一種主動的選擇權,即市民能從事自己想做的工作。

上訴庭法官認為,基本法第33條只保障市民不被強迫就業,但無保障所有人享有工作權,例如以前有留港逾10年的黑工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不准許他們在港工作屬違憲,黑工的申請基於同樣道理被駁回。因此,梁思豪以職業自由抗辯,理據無效,認為大律師公會有關決定沒有違反基本法規定,裁定公會上訴得直。

梁思豪一方早前稱,法庭在詮釋基本法時應該考慮社會背景及時代改變,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框架。上訴庭法官認同這一點,但指法庭若要背離長久以來的某種法律解讀作出決定時,必須極端謹慎,而梁似乎未能指出為何特區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33條的解讀應被推翻。

梁思豪昨日稱會提出上訴,將在指定限期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至特區終院的許可。

梁思豪聲稱會上訴終院

2005年執業的大律師梁思豪,於2014年3月取得可助豐胸、矯正歪斜體格的「體雕師」資格後,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師」作為副業。不過,大律師公會參考有關體雕專業的網頁上的圖片及內容,認為不適合作為大律師的副業,因而拒絕了梁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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