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誓喪議席中央不容「獨」 「自決」違「一國兩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平息由「青症雙邪」梁頌恆和游蕙禎引發的宣誓風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強調,人大釋法是非做不可,可釐清不依法宣誓的後果,中央政府也可重申不容「港獨」的立場。她指,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及香港基本法,香港不可以自行決定制度及權力,故「民主自決」有違「一國兩制」。
梁愛詩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大部分港人都不接受梁、游兩人在立法會宣示「港獨」、侮辱國家及民族,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理解釋法,一提到釋法就覺得不對。
人大釋法澄清違誓後果
詩姐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非做不可,因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寫明,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者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沒有提及不依法宣誓的後果,而之前終審法院審理「雙非」案件時,曾認為香港有關法例超越香港基本法,故只依據香港基本法作判決,「法院會否認為第一百零四條沒有講到(不依法宣誓者)失去資格,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是否超越第一百零四條呢?(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希望有這些決定,所以就澄清(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的後果。」
梁愛詩強調,釋法亦有助中央政府表明宣示「港獨」、分裂國家不可接受,不希望有人在建制平台上宣揚「港獨」,而「一國」是「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最基本的條件,如果不接受這個條件,就等於不接受「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
宣誓倘涉不真誠 不該做議員
對於接連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多人失去議員資格,她指有人在宣誓前後加上字句,要看這些字句和宣誓內容有否直接衝突,當涉及不接受香港基本法、不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就有直接衝突,構成沒有真誠、莊重宣誓。
她相信法院會認真考慮,會有合理判斷,「如果他們真的是不應該做議員,法庭作出裁決的話,我覺得他們亦不應該投訴」,但她不相信會有大批人失去議席。
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行使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指,「民族自決」本質上也是「港獨」。梁愛詩指,二戰後聯合國幫助殖民地「自決」,自行決定前途,但中國在1972年申請將香港及澳門在殖民地名單中剔除,故香港沒有「自決」權,而「一國兩制」講的是高度自治,香港不可以自行決定制度及權力,是中央授權香港行使行政、立法、司法權,要按這個框架行使高度自治,不是想隨便怎樣就怎樣。
被問到可否在立法會提出「民主自決」,梁愛詩指「民主自決」的意義是香港自行決定全部事務,但根據「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是不行的。她不擔心2047年的「二次前途問題」,重申鄧小平所提的「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是「至少五十年不變」,不是五十年後一定要變,即使要變也不等於要「自決」,如果「一國兩制」能繼續下去,就不需要討論,也無須擔心「二次前途問題」。她說,香港回歸19年來已有不少變化,希望往後的變化是好的,而不是變形走樣。
倡分階段修例 達廿三條立法
特首梁振英早前表示,經過是次宣誓風波後,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有了現實意義。曾任律政司司長、於2003年曾推動廿三條立法的梁愛詩表示,從香港基本法第一日實施起,香港就有責任就廿三條立法,但何時做、如何做,就要視乎特區政府的計劃。
她指出,香港並非完全沒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只是有些條文不太清晰、落後,當年以一條《國家安全條例》去推動立法,做法不太理想、太心急,建議分階段修訂現時部分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達到廿三條立法的效果,以保障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