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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外藏「煙霧餅」案 公大生辯稱「蚊膏」

2016-11-15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去年立法會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員於金鐘海富中心1樓樓梯截查公開大學男生關迦曦時,搜出他背囊內藏1公斤懷疑「煙霧餅」。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關否認「管有爆炸品」等控罪,其中一名拘捕關的警員供稱,搜身時被告曾稱,背囊內的圓柱形粉狀物體是蚊膏。

20歲被告關迦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以及3項傳票控罪,即「未領有牌照而貯存危險品」、「運送沒有載於指明的主包裝或內包裝的危險品」及「運送危險品而載有危險品的主包裝或內包裝及防護包裝或外包裝沒有附有訂明的標籤」,他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包括兩名逮捕被告及處理證物的警員、以及一名爆炸品專家。

拘捕被告的港島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林少安昨日供稱,案發當日於金鐘立法會東面廣場外停車場見到被告形跡可疑,遂跟蹤被告至海富中心,中途有「跟甩」,之後在海富中心屈臣氏外再次看到被告,其後向他表明身份及要求檢查被告褲袋及背囊。

警搜「露眼」頭套 被告稱當「頸巾」

警員於被告褲袋檢獲能露出眼和口的頭套,被告指是要當作頸巾。同時在被告左側褲袋找到手套,其後於其背囊發現外套、衫、口罩、包書膠及一個裝有圓形餅狀物體的白色膠袋。

警員將以報紙包茠8塊圓形餅狀物體拆開,發現內再含兩件淡黃色圓柱形粉狀質地的物體,被告稱白色膠袋是朋友放在他背囊,又指淡黃色圓柱形粉狀質地的物體是蚊膏。警員表示,拘捕被告時並不知道該圓柱形物體是爆炸品,只是認為有可疑。

辯方表示,將主要爭議由被告被捕、直到警方將被告背包內的懷疑「煙霧餅」轉交至爆炸品專家檢驗期間約3小時內,有關證物曾否被干預;而《刑事罪行條例》及以往案例亦未有清楚定義何謂爆炸品,辯方認為本案的懷疑「煙霧餅」充其量只能造成煙火效果,並不是爆炸品。案件今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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