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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到期

2016-12-12
■沈丹陽。中新社■沈丹陽。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世貿組織成員在針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採用的「替代國」做法昨日到期,即從此之後,世貿組織成員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不能再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

80多成員已棄「替代國」做法

英國中歐關係資深專家麥啟安日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根據世貿組織相關規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周年時,『替代國』做法應該終止。」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成為該組織第143個成員,《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也正式生效。按照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某一世貿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替代國」標準,來判斷中國的生產者是否存在傾銷行為。所以,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的15年過渡期內,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視情況利用這一條款,來決定是否對受調查的中國企業採取相應的反傾銷措施。

但同時,第15條也明確要求,以上規定應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終止使用。所以,自今年12月11日開始,針對中國展開反傾銷調查使用「替代國」標準的做法將失去多邊框架下的法律支撐。

15年來,已有80多個世貿組織成員放棄在對華貿易相關問題上採取「替代國」做法,但美歐日等一直在使用這類具有歧視性的貿易手段。歐盟委員會11月9日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變相延續原有做法。這一方法既沒有全面徹底地履行議定書第15條的義務,也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

美、日則直接將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與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掛u,稱目前不應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將維持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

中方將採措施捍衛合法權益

對此,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9日表示,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議定書第15條義務與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無任何關聯,西方輿論中部分人士故意混淆兩個概念,企圖淡化履行義務的做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

沈丹陽強調,12月11日後,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應嚴格依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華進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

中方強調,對於12月11日後堅持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的少數成員,中方將依據世貿組織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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