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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若蜉蝣:帕菲特與思想規範

2017-02-11

■ 葉 輝

當代哲學家和倫理學家戴歷.帕菲特(Derek Parfit)於今年元旦日去世,享年74歲;他與中國早有淵源--1942年出生於成都,其父母俱曾在當地教會醫院工作,直到他一歲時才全家遷回英國,在牛津定居;他從小就愛好文藝,其時渴望長大後成為詩人。

及至青春期結束,他的詩人之夢就此終止了,轉向學術研究,他先在牛津大學攻讀現代史,於1964年畢業,其後成為牛津大學萬靈學院研究員;隨後兩年,他轉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研究員,在此一時期,他放棄歷史研究,轉向哲學研究。

他曾出任哈佛大學、紐約大學和羅格斯大學的客座教授;他最具影響力的兩本著作《理與人》(Reasons and Persons)及《論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早就有中文譯本了;自1984年出版以來,《理與人》以大量例子及縝密推理,對傳統道德觀念提出強力挑戰,指出世人對本性與行動之理由俱有其虛妄之處。

話說《論重要之事》一書分為兩卷,每一卷包含三個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乃核心章節,所探討的正是「實質道德」(substantive morality),源於2002年10月份他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三次「端納講座」(Tanner lectures);第一部分討論「理由」或「理性」(reasons),以及「合理性」(rationality),為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道德主張提供背景,第六部分則討論「元規範」(meta-normative)問題。

他在此時已然意識到,不少哲學家並不接受「不可化約的規範真理的存在」;尤其是一些「謬誤理論主義者」(error theorists),此派以約翰.麥基(John Mackie)為代表,他們認為,日常思想俱被錯誤的理論所誤導,由此而陷入謬誤之中而認為主張一切規範俱是錯誤的;自然主義者認為,規範事實俱可還原為自然事實。

一般非認知主義者幾乎都有此觀點:雖然在人類生活中有其重要之處,但「規範」的主張根本就不像事實陳述那樣具有作用;帕菲特批評此一立場的類型,包括西門.布萊克伯恩(Simon Blackburn)、李察.勃蘭特(Richard Brandt)、阿倫.吉巴德(Allan Gibbard),李察.黑爾(Richard Hare)、伯納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及約翰.麥基;他從而指出,此等觀點從來就沒有一種可恰當解釋思想上的「規範」;在此等論點之中,「規範」俱被認定為一種「幻覺」,如此這般,「規範」就徹底消失了。

他從而指出,此等論點似乎傾向於虛無主義,而虛無主義就成為「不可化約的規範真理」的替代物;他當然亦沒有被美國哲學家姬斯汀.科斯伽德(Christine Korsgaard)的反駁所說服,與科斯伽德剛好相反,他宣稱規範性的源泉並不在於意志,而在於有關世人有理由相信,他認為反駁者並不完全理解他的觀點,指出如果他的論點正確,那麼,即使有關「理由」與「合理性」的論爭就不可能達成一致,惟有寄望哲學家在理性的論爭上,會逐漸發展出趨同性(conver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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