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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瀆誓議員】政府律師:不依法宣誓即失議席

2017-03-02
■4名覆核案立法會議員昨開庭前會見傳媒。左起姚松炎、梁國雄、羅冠聰及劉小麗。■4名覆核案立法會議員昨開庭前會見傳媒。左起姚松炎、梁國雄、羅冠聰及劉小麗。

指四議員不真誠改誓詞 不符「三條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瀆誓四丑」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4名議員,被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入稟司法覆核其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昨日展開為期3天的聆訊。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在庭上鄭重指出,議員宣誓須符合三項條件,即宣誓人必須莊嚴、客觀地讓人感到他是真誠地願意被誓詞約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減內容 ,而4人去年就任時的宣誓全部違反該三項條件,有違宣誓的法律要求,後果是從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撤銷其議席。他指出,4人在參選時就已知道當選後就任宣誓的要求,但仍在宣誓中加入內容表達其個人意見,與主動放棄議席相似。

特首透過律政司司法覆核4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案件於昨日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審。政府一方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4名被告則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余若薇、戴啟思和陳文敏代表。

判例:瀆誓須承受風險

莫樹聯開宗明義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及聲明條例》、上訴法院針對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的判詞,及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清楚看到宣誓須符合莊嚴、真誠、不可增減內容或更改形式這3個條件。同時不得藉宣誓宣揚本身的政治訊息或主張。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絕宣誓的法律後果,作為開脫藉口。

他引述梁國雄2004年宣誓案中,法官夏正民的判辭,指其中3個原則適用於本案:首先,在誓詞中增加字眼,即改變誓詞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二,有否在誓詞中增加字眼,應從客觀判斷而非考慮宣誓者是否認為自己當時正在宣讀誓詞;三,若有增加字眼,該宣誓即無效。

莫樹聯強調,宣誓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表明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宣誓並不是行使所謂「言論自由」的適當時間,亦與言論自由無關。夏正民法官判辭已說明,必須嚴格按照誓詞宣讀,如自行加入其他內容,須自行承受風險。

他說,議員在參選時,就已知道當選後就任宣誓的要求。他們應該清楚明白這樣做並不恰當,不能以不知道宣誓要求,或根據前人所為宣誓,均不可作為借口。

監誓人出錯應法院介入

在捍衛民主原則的問題上,他指出,民主原則正是由憲制原則奠定,要求立法會議員按照誓詞宣誓,清晰表明效忠,是完全合理的。原訟庭及上訴庭的梁游案判詞強調,不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制要求宣誓,是憲制問題,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宣誓是否有效的基準,並非之前的議員如何做。法院是最終仲裁者,若監誓人的決定錯誤,法院不得不介入。

莫樹聯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並非只針對所謂「自決」或「港獨」言論,而是要令宣誓重回正軌,需要考慮的是議員宣誓當時的整體行為,如答辯人之一梁國雄雖然未有在誓詞中間加字,而是在結尾加字,但兩者並無分別,因為都是在對外傳達不符合宣誓的形式及實質要求的、額外的政治訊息,扭曲了誓詞。

他更詢問主審法官區慶祥,倘法官在宣誓期間,在宣讀誓詞後加入「結束一黨專政」、「梁振英下台」等口號,其誓詞會否算有效?「為何法官、特首、主要官員不可以,唯獨是立法會議員可以有權這樣做?」是案中4人的宣誓,從整體來看,實有違宣誓的法律要求,而根據梁游案判詞,有關行為的後果是從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撤銷其議席。

辯方:無效宣誓非拒絕

就代表梁國雄的李柱銘在書面陳詞中稱,議員有參選權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莫樹聯指出,梁國雄參選立法會的權利完全不受影響,而他亦已當選,但宣誓的要求一直非常清晰,有清楚法律依據,任何人均不可能不清楚有關要求;任何人想做宣誓實質性要求以外的事,不論其形式及內容,均是改變了宣誓的形式及實質內容。

李柱銘在陳詞時稱,答辯人即使宣誓不成功,「極其量」只是無效,不等同梁拒絕宣誓,兩者有重大分別,又稱法例沒訂明何謂莊嚴,又說立法會的規則並無限制宣誓人不可以使用道具云云。

案件今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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