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在申請書針對「香港眾志」主席、港島區立法會議員羅冠聰的部分中指出,羅在10月12日宣誓時,聲稱宣讀誓詞「唔代表我會屈服鷊汀v之下」,及在宣誓後高呼「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是支持「港獨」或否定「一國兩制」,反映他並非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
羅冠聰在10月12日宣誓前,先稱誓詞的英文是「affirmation」,拉丁文的意思是更堅定、堅決,又稱宣誓是莊嚴儀式,但這儀式已「淪為政權工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魒謍蛈P埋極權之下」,又稱自己當日要完成必要程序,但「唔代表我會屈服鷊汀v之下」,又稱「不會效忠殘殺人民的政權,改變始於抗爭」。
莫樹聯在庭上表示,羅冠聰在宣誓前的說話,反映他的宣誓不反映他的真實想法,包括指宣誓是迫使民意代表屈服的政治工具、思想不能被囚禁(因此身體所為不反映內心想法)、向人民而非「殺人政權」效忠等。
針對羅冠聰在讀出誓詞全文時以反問語調讀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莫樹聯指出,羅冠聰呈交法庭的誓章中已承認,他提高「國」字的音調是有意為之,而任何人都能看出羅冠聰提高音調,是在傳達一個訊息,情況與劉小麗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