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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秘撈」案終極甩身

2017-03-15
■陳志雲(左)昨日由好友王喜(右)陪同到終院領取判決書。■陳志雲(左)昨日由好友王喜(右)陪同到終院領取判決書。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邦q視(TVB)業務總經理時,被指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秘撈」取酬合共11.2萬元。兩人原審時被判無罪,其後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特區終審法院昨日就兩人的上訴頒下判決書,指案中並無證據支持付錢予陳志雲的人,是有心影響無邢~務,5名法官一致裁定陳、叢二人終極上訴得直,定罪及罰款一併撤銷。雙方稍後會再商議訟費問題。

陳志雲和叢培崑兩度經區域法院審訊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兩度判律政司得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二人罪成,陳被罰款8.4萬元,叢則罰款2.8萬元。去年1月,兩人以「代理人有否犯罪意圖」、「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及「秘撈收錢有合理辯解」三個法律觀點,向上訴庭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但被拒絕,兩人其後延聘資深大狀,自行到終院尋求上訴許可,卒獲受理並得直。

案件關鍵性爭議在於陳志雲出席2009年奧海城除夕夜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訪問藝人黎耀祥時,未經無辰盲h批准私下收取報酬「賺外快」,損害公司利益。

特區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昨日在判詞中指出,叢培崑代表奧海城及思潮公司向陳志雲提供演出報酬,並非想令陳藉其總經理身份影響無邢~務,陳於節目亮相,亦與他在無赤甄劓完全沒有關連。

指上訴庭錯誤理解《防賄條例》

李官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立法原意,並非要將有利主事人業務的行為標籤成刑事罪行。陳志雲於《志雲飯局》亮相,可帶動節目收視,對無谷釦Q。

控罪元素必須證明被告針對主事人業務而接受或提供利益的行為,會破壞被告與主事人之間的關係或損害公司利益,損害行為的方式不一定牽涉實質金錢利益,影響公司聲譽亦包括在內。上訴庭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理解錯誤,判兩人罪成是站不住腳的。

另一位常任法官鄧國楨則持不同看法。

他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控罪元素,並不包括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損害主事人利益,即使陳志雲出席該活動有利無芋A這與陳志雲是否犯罪並無關係,亦不構成他可接受利益。

不過,鄧官指出,即使陳志雲的演出是「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但他是有合理辯解。陳志雲是真心相信無角ㄦ|反對他接受該筆款項,亦即無足O容許他收款。無谷迨w知悉並接受陳志雲以嘉賓身份,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並主持節目,足可成為他出席活動和收款的合理辯解,因此裁定陳志雲上訴得直。

陳志雲在庭外如釋重負稱:「7年了,終於可以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他又稱,港人要努力捍衛獨立的司法制度,這樣才可確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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