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滿林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有關標準工時立法,由4年前開始研究及經過多次公眾諮詢,最終結果於13日正式公佈。縱觀標準工時委員會報告及其4項建議,與其說是標準工時立法,不如說是合約工時立法更為貼切,難怪引起勞工界的不滿。更值得一提的是,立法規定僱主必須與月薪低於1.1萬元的員工訂立書面合約,包括訂明所謂工時及超過補償條款等問題,當中存有不少具爭議性的地方。
勞工界早於4年前要求政府就標準工時立法,出發點和原意是:香港勞工階層近數十年來工作時間之冗長不合理,大部分勞工完全沒有一個準確的放工時間,每日工作超過十個小時的比比皆是。所以政府要定出一個標準工時出來,讓勞資雙方執行,不能讓勞工「有開工無放工」。
至於指實行標準工時,會令僱主、資方增加成本,影響競爭力,這是不是一種藉口,抗拒標準工時立法值得懷疑。難道周邊國家地區以至不少國家推行標準工時,他們都失去競爭力,難道他們的企業就不怕增加經營成本?因為標準工時增加成本是香港獨有的現象?
建議立法規定僱主必須與月薪低於1.1萬元的員工訂立書面合約,是一個最具爭議性的條款,更是整個報告的最大「死穴」。所謂訂立書面合約工時,就不是標準工時,僱主說每日工作9小時或10小時,問員工或應徵者做不做,願做就簽,不願做就「係咁先」(另謀高就),低薪員工根本沒有任何議價能力。這種條款,根本是由僱主主導的單方面合約,當然不能算是標準工時合約。
所謂超時補水,似乎也有點空中樓閣,也要視乎僱主與僱員簽訂的合約如何定。若然僱主定出每日工作10小時,要第11個小時才能「享受」補水福利,這種補水福利,不要好過要。僱員透支生命換來「雞碎咁多」補水,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以目前的勞工薪酬走勢及生活指數來說,標準工時委員會報告定出1.1萬元才可以「享受」超時補水,實在太「孤寒」,太「離地」。
報告認為,政府、資方、勞方三方平台在合約工時立法後兩年檢討成效,研究是否需要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由此可見,標準工時委員會已有既定立場,目前已不考慮勞工界提出的標準工時立法,勞工界當然不接受標準工時變成合約工時。合約工時與勞工界的期望甚遠,有關方面還提什麼兩年後再檢討成效呢?這不是有誠意解決標準工時立法,而是以合約工時拖住先。政府必須從長計議,想出一個勞資雙方都接受的標準工時立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