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四人「明顯拒絕或忽略誓言」,違反了基本法與特區法律的規定,裁定自2016年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高等法院的判決準確體現了人大釋法的內容,維護了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權威。在面對政治高氣壓的環境下,高院依法作出判決,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更重要的是,這場宣誓風波,涉及到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和維護基本法權威問題,也涉及到香港政治、社會秩序穩定問題,高院的判決向全社會傳達出明確的信息:立法會議員不論政見如何,都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絕不能做出違反基本法、違反國家主權利益的行為,如果一些議員以為可以利用立法會上演挑戰基本法、挑戰中央的鬧劇,結果只會是頭撞南牆弄得頭破血流,就如這6名被褫奪議席的人士一樣。
去年10月12日,部分反對派議員在宣誓儀式上肆意「玩洁v和「加料」,嚴重違反宣誓的法律規定,引起社會的巨大的爭議和反彈。由於事關重大,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通過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不但明確規範了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更表明違反宣誓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特區政府隨後入稟高等法院,就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的立法會就任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四人宣誓無效。現在高等法院的判決,正是為處理特區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案而作出的。記得當時特首梁振英提出有關司法覆核時,也面對不少壓力,尤其是反對派的施壓,但特區政府最終頂住壓力,訴諸法律,最終有了今日的判決。
體現基本法權威
羅梁劉姚四人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法庭以此判四人喪失議席,是依法判決。而且,法官更明確指出,判決是「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連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此條文發出的解釋的恰當詮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以及參考相關案例」而作出的,意味判決是進一步落實人大釋法內容,體現了人大釋法及基本法的權威,顯示了香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的法治精神。
同時,判決更加大快人心,彰顯了正氣。各國的公職人員在就職前的宣誓儀式,都是莊嚴而隆重,反映公職人員對國家、對憲法的忠誠,既有道德的意味,又有法律的效力。就算是反對黨也不會在宣誓儀式上「玩洁v。然而,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反對派人士卻樂此不疲地在立法會宣誓上做騷搞事,改誓辭的有之、舉道具的有之、叫口號者有之、陰陽怪氣者有之,這些政治騷背後,反映這些反對派議員不尊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不願意效忠香港特區,甚至企圖公然挑戰中央的權力。這些政治騷多年來習非成是,已經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這次人大釋法重錘出擊,特區政府嚴格依法辦事,將這些違法宣誓的人訴諸法律,最終法庭更判決他們失去議席,一舉掃除了立法會多年來的宣誓歪風,彰顯了正氣,體現了主流民意。特區政府的依法辦事,法庭的依法判決,都值得社會各界支持和肯定。
撥亂反正彰顯法治的判決
這是一次撥亂反正、彰顯法治的判決,也從制度上和法律上對所有立法會議員都劃下一條紅線。人大釋法明確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次法庭判決正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落實。將來,不論議員的政治立場如何、政治傾向如何,但在宣誓問題上都沒有迴旋空間,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宣誓,並且在之後的行為中不能逾越宣誓的要求,否則可以隨時追溯其法律責任。
越過紅線 自尋死路
事實上,人大釋法提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承擔法律責任,等於是設置了一個制裁機制,不但要求候任議員必須依法、真誠宣誓,如果將來有議員鼓吹「港獨」、「自決」的主張,當局亦可依法褫奪其議席。這樣,議員將不可能再將立法會變成「播毒」平台,有力地防止「港獨」分子竊據議會,是中央打擊「港獨」的重大舉措,也劃下了一條紅線。在紅線之內,議員可以表達政見,但關係到「一國兩制」、國家主權及安全等問題,反對派越過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並非什麼政治打壓,恰恰相反,要求公職人員維護國家利益及憲法,是世界通例,英美皆如是,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捍衛「一國兩制」也是理所當然,否則又何必做議員呢?現在中央已經劃出紅線,法庭亦已作出判決,反對派應該知所進退,如果仍要不斷試探挑釁,最後碰得頭破血流,也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