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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宣誓是常識 從寬處理值商榷

2017-07-21

莊永燦 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並被取消其議員資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日前在報章發表題為《應考慮從寬處理宣誓案判決的影響》的文章,當中提到:「當事人在其作出有關行為時,只能依據當時的法律或法律解釋來判斷他的行為的立法性或法律後果;如果事後才根據新的立法或法律解釋去判斷該當事人的行為,這樣對於當事人可能構成不公。」

本屆立法會,有6名反對派人士因宣誓時的行為,分別被法庭裁定為「拒絕」或「忽略」作出法例上所規定的誓言,故此他們的立法會議員「就任資格」被取消。法院裁定6名人士由去年10月12日起失去就任資格。

違法宣誓行為可分為四類

(1) 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行為所表達的訊息,是他們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他們虛構出一個「Hong Kong Nation」(「香港國」)的國家,並向「Hong Kong Nation」表達效忠。游蕙禎更在說出「Republic」(「共和國」)時以侮辱性的語言侮辱國家;

(2) 劉小麗宣讀誓言時,以每隔6秒讀出一字,令公眾無法完整聽出她所作誓言的內容,顯示她拒絕接納誓言的內容;

(3) 羅冠聰宣讀誓言時,讀出「國」字時,故意提高聲調,表達自己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乃香港特區所屬國家的訊息;

(4) 梁國雄、姚松炎均在誓言內加上自己設計的字句,梁國雄說「撤銷人大決議!我要雙普選!」並於讀完誓言後把手中紙張撕碎,像灑「溪錢」般向空中發散;姚松炎說「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兩人均拒絕以「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的方式作出誓言。

宣誓須莊重嚴肅

僅憑常識也應該知道,宣誓就任為立法會議員,必須以莊重嚴肅的態度,完整宣讀誓言。6人於宣誓時表現惡劣,不符法律規定,法庭的裁決有理有據。6人完全無空間爭辯,依據哪條法律可容許他們如此作誓;也無空間爭辯,哪個法庭對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的「法律解釋」,可容許他們如此作誓。很明顯,他們宣誓時的法律,並沒有表明宣誓人士作誓可以「不莊重」、可「冒犯自己國家」、「不表達誓言內容」,更未有法庭的先例裁定肯定6人的作誓態度正確。

關於「法律解釋」,早於2004年梁國雄提出一宗司法覆核案,要求法庭裁定他可以在誓言中加入自己的政治信仰。主審法官夏正民在判詞內詳細解釋,宣誓的標準是「準確及完整地讀出誓言」,夏正民的「法律解釋」已成案例逾10年,每位議員都應該知道就任宣誓的標準,不容狡辯。6人罔顧法律及「法律解釋」,存心在作誓時侮辱國家。他們自恃是當選議員,以為特區政府不敢對他們採取法律行動,遂各出奇招,以譁眾取寵的宣誓方式,蔑視自己的國家,博取支持者的掌聲。

須依法追究責任

陳弘毅教授的文章認為,6人作誓時人大未釋法,因此6人「不知道有關法律的正確解釋」,因此釋法並不適用於6人的情況。其實6人並非誤解法律而牴觸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是他們蓄意玩弄宣誓儀式。陳弘毅教授認為,當局應考慮從寬處理這次宣誓案件的判決對有關議員的影響,例如考慮不堅持追討有關議員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訟費用時酌情處理。這種意見值得商榷,我認為,特區政府應追討納稅人枉付6人的薪金及津貼,並依從法庭判決,從速向他們追討訟費,這是特區政府的應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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