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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雙重標準 如何彰顯法治公義

2018-01-09

高瑩樂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高鐵「一地兩檢」的決議,大律師公會深表「震驚」,指為「人治」,是「一國兩制」的「最大倒退」,「對基本法造成不能彌補的侵害」,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云云。

司法不公,法治不彰,「佔中」主要搞手直到今天仍沒有一位受法律制裁,法官曾在對被檢控的「佔中」分子的判詞中,竟然出現高度讚揚而輕輕放下。或者有人說,法官按法律條文判決,是沒有辦法的事,但是要讓人信服,先要有一個標準。 現在讓人看到的,卻是部分法官判案的法理有明顯的個人情緒、感覺、立場,多次造成不公不義,這難道不是人治的一種?

再請看看近日裁判官對朱經緯案的判詞,通篇指責朱知法犯法,判決必須有阻嚇力,但對其「執行職務」卻沒絲毫表示理解;再看看之前「雙學三丑」衝擊政總案,法官卻盛讚他們「有理想」,「愛才」之心躍然紙上。執法的前線警員動輒得咎,速告速判且逢判必重,這是什麼公平正義,難道不是人治的一種?

法律此時此刻變成某些法官說了算,香港的撕裂,難道與司法不公沒有關連?

我與朋友的facebook,天天佈滿市民對司法制度不公、法官人治的不滿。世界資訊發達,公眾無論從學歷到專業水平都不斷提升,更注重是非對錯及公正公義。可惜,回歸後香港的司法制度像進入「冰封期」,拒絕與時並進,仍停留在回歸前的「小圈子遊戲」,繼續保持英國已一步步取消的大律師制度。事實多年來太多的案例包括包致金姪女案、「佔中」前後一系列案件,都向市民傳達不公不義的信息。

有很多網民質疑,為什麼同一類型的案件如襲擊,有人用豬雜擲「肥佬黎」被判入獄3個月,但有人用雞蛋擲財爺則只判社會服務令?這是什麼標準?

全港任何政府官員和機構 , 連特首都要受到民意的監察、監管,為何唯獨法官有不受監督的特權?這何來平等?這難道不是人治方式?

大律師公會及反對派律師,多年來選擇性批評批判,難道就不是人治,難道就沒有對基本法「造成不能彌補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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