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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徹查馮檢基「被退選」的幕後黑手

2018-01-25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馮檢基日前高調聲言不參與立法會九龍西補選,更暗示曾被反對派頭面人物勸退,馮又在電台揭露有「進步民主派」和「自決派」政客以近乎威逼手段脅迫其作出不參選或退選的決定。作為反對派陣營的資深政客,馮檢基可能萬萬沒有想到,自己不是敗在自身的政綱和政見,而是輸在一個可以按「大佬文化」隨意變更扭曲的「初選制度」,簽了「君子協定」卻不能履行,組織者持雙重標準,參選者有冤無路訴,更虧了8萬元的「初選行政費用」。

只要符合法定參選年齡,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永久居民便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若個別準候選人被人以恐嚇的手段脅迫不參選,是一種舞弊行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第8(1)條「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i)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ii)(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c)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因為該另一人或第三者(i)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ii)(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馮檢基作為準候選人,卻公然被個別勢力勸退及脅迫,是某陣營對立法會補選的公然干預,涉舞弊行為,廉政公署須立案調查,以還馮檢基一個公道,並捍衛香港珍而重之的公平選舉。以脅迫手段干預選舉的舞弊行為已公然違法,並抵觸選舉的民主精神。「反對派初選」本質已是限制準候選人參選,而「出口術」或脅迫馮檢基不參選更是赤裸裸地干預選舉。如果個別反對派政客只懂口喊爭取民主,卻牽頭扼殺民主,持雙重標準,把「民主」淪為口號,對反對派是一種另類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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