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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暴動罪最高可囚10年

2018-05-19
■ 旺暴案被告林傲軒被控一項暴動罪,陪審團未達致有效裁決;一項非法集結罪則不成立。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旺暴案被告林傲軒被控一項暴動罪,陪審團未達致有效裁決;一項非法集結罪則不成立。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根據法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煽惑參與暴動罪成最高可判監禁7年;非法集結和煽動非法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監3年及處以二級罰款5,000元);至於襲警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

首名涉及旺角暴亂受審的被告為「熱血公民」(熱狗)成員陳柏洋,2016年10月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因襲警和拒捕罪,被判囚9個月,成為旺角暴亂首宗定罪個案。

報稱任職侍應的陳柏洋,被控當晚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襲擊警務人員關光華,以及拒捕。陳柏洋原本被控暴動罪,後來經警方調查及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後,獲改控罪名較輕的襲警及拒捕罪。

迄今最重判囚4年9個月

去年3月16日,區域法院裁定香港大學學生許嘉琪(23歲)、學生麥子晞(20歲)、及廚師薛達榮(33歲)暴動罪罪成,成為旺角暴亂事件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也是自喜靈洲戒毒所暴亂後,相隔17年再有港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涉及旺角暴亂,因暴動罪成至今被判最重的是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31歲)。他因參與暴亂及放火燒毀一輛的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成,今年4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監4年9個月,即時入獄。法官斥責他在無仇無怨下針對無辜市民的財產點火,行為極為魯莽且不顧後果。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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