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案「主犯」之一、「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案有裁決,陪審團昨日裁定梁天琦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成立,另一項暴動罪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而煽惑暴動罪則不成立。
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分析,確實的證據顯示梁參與當日事件,暴動罪成是預期之內,並相信一定會判處監禁,以對社會發出清晰的信息。由於煽惑暴動罪難以舉證,他們只能尊重裁決。
梁美芬冀重審無共識個案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非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暴動罪則是客觀行為,梁天琦的暴動罪成是預期之內,惟煽惑暴動罪的定罪門檻則較高,需要證明被告本人策劃以致暴動出現,而非另有其人,這方面有一定的難度。
她留意到,陪審團曾請法官解釋何謂「意圖」,相信是他們的重要考慮之一,又希望就是案中陪審團未能達至共識的個案可以重審。
就有人於公眾席上拍下其中幾位陪審員的照片,更以電郵形式發送到司法機構的投訴辦事處,梁美芬認為警方需要徹查事件,現階段不明白涉事者的動機,但客觀而言他涉嫌干犯藐視法庭罪,如果有公開相關照片,將可能涉及更嚴重的罪行。
馬恩國:難證梁「煽暴」角色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表示,梁天琦的確有參與當日的暴動,作出掟磚、燒車、襲警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控方已經掌握確實的證據,裁定罪成屬正常的結果。
他認為,判刑方面一定會判處監禁,法官將會考慮嚴重性、是否初犯、被告的年齡等作刑期考量。
至於煽惑暴動罪方面,他坦言證據方面或不足夠,參與者或不需要被告言語上鼓動亦會參與事件,難以證明他的角色。
黃國恩:「意圖」欠定義靠陪審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對於梁天琦被裁定煽惑暴動罪名不成立表示遺憾,認為對公眾帶來不好的觀感,但並不意外,因為香港的法律體制之下,法官只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最終決定權在於陪審團。
他解釋,是次審訊中陪審團曾請法官解釋何謂「意圖」,代表陪審員對此存有疑問,由於沒有特定法律定義,即使法官已解釋,每名陪審員亦需按其個人想法及主觀判斷,並得出結論,只能尊重裁決。
他又指,梁天琦明顯有參與當天的事件,現在暴動罪成給予社會清晰訊息,相關人等需要就事件負上應有的責任,而他們面對的最高刑罰為判處監禁10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范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