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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和區議員同樣須擁護憲制

2018-05-19

陳建業 新社聯副理事長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有清晰和完整的法治架構,而國家憲法與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石,任何人皆應遵守維護,而建制架構內的人士,享有公共權力和薪酬,更應肩負起維護憲制的責任。否則的話,建制中人、公職人士踐踏憲制秩序和架構,豈非「食碗面反碗底」?不符合政治倫理。如果有人不認同國家憲法與基本法,怎能厚着面皮,千方百計擠入建制架構呢?

事實上,不擁護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人,不應進入建制架構,這不僅是政治倫理上的要求,更是一個正當的法律要求。基本法第104條明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後,更會受到《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約束。

此外,在《區議會條例》中,亦要求獲提名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須簽署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可見,香港法律對於進入建制架構內的人須擁護基本法,有清晰和嚴格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和區議會議員皆不能例外,沒有半點含糊。

故此,近日忽然出現區議員是否須擁護基本法的爭議,我認為這是無風起浪,完全不必要。條例一早已清晰地寫在法律中,區議員作為建制架構的一分子,必須擁護基本法,這是清晰和既定的遊戲規則,有什麼可爭論的空間呢?反過來說,難道區議員能夠肆意踐踏基本法嗎?一聽便知道不合理。

香港作為法治之都,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政治活動更須依法辦事,以彰顯法治。反對派對選舉主任的「DQ」決定不同意,大可循法律途徑,嘗試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如有人認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須擁護基本法的要求違憲,大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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