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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華府金融監管改革看特朗普美國優先

2018-06-22

陸景生博士 GFI(HK)Brokers北亞地區行政總裁

奧巴馬(Obama) 任內的最嚴厲的金融監管制度改革要算是《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 『Dodd-Frank Act』) 》。《多德-弗蘭克法案》具備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 ,奧巴馬政府一心要把美國金融監管法規成為全球金融監管準則和規範。任何非美國人和非美國金融機構需要跟美國人和美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交易活動,都得遵照《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條文規定進行交易。

奧巴馬政府要求《多德-弗蘭克法案》於簽署後18個月在美國本土可以做到全面實施,但事與願違,法案於五周年時美國本土金融機構還在應對和建設因法案所帶來所需的基礎設施。至於歐盟方面,他們沒有跟隨美國的時間表推出相關改革。歐盟耗時7年才敲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II (MiFID II) 」,從2018年1月3日開始實施。MiFID II 還比Dodd-Frank Act對市場的監管更為嚴厲,其目的是使市場的黑暗面攤在陽光下,使交易透明化,保護投資者。

對《多德-弗蘭克法案》存異議

亞太地區如香港也沒有百分之百跟隨 Dodd-Frank Act所制定的時間表。這切實地反映出每一國家或地區都有其獨特的市場文化和背景,不可能把美國的法案一字不漏搬到別的國家或地區去。因此,差不多所有國家對《多德-弗蘭克法案》具備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 ,不多不少都有點異議。但是,對於採用嚴厲的法案制度監管金融市場,已經是各國的一個共識和願意並朝這一方向邁進。

現任美國總�s特朗普在競選時已揚言當選後,將會廢除Dodd-Frank Act。他於上任後不久已經採取了相關行動。特朗普政府深信Dodd-Frank Act沒能力應對下一次不是由監管金融機構不力所導致的金融危機。這位商人出身的美國總�s明白到水清無魚的道理,認為如果能把金融機構從Dodd-Frank Act 的嚴厲監管釋放出來,讓他們更有彈性地對一些中小微企作出借貸,不但促進就業,並且可以改善美國經濟表現。與此同時,他的團隊亦主張解除Dodd-Frank Act 的一些主要監管限制。

共和黨Mr. Jeb Hensarling 所提出的Financial Choice Act更提議廢除沃克規則 (Volcker Rule) , 削弱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CFPB) 的權力,和廢除受託責任 (Fiduciary Rule) 等等。真的是匪夷所思。(本文有刪節)■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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