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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民族黨」運作 維護國家安全

2018-07-20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7月17日,香港警方向「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派送保安局局長禁止該黨運作的命令。該黨須於該命令生效的30日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行政覆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確認、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回歸以來,這是港府第一次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禁止「港獨」的政黨運作,如果該黨不提出覆議,或提出的覆議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則將視作「非法社團」(第18(1)(b)條)。一旦「香港民族黨」被認定為「非法社團」,則該黨及其成員的繼續運作將可能觸犯更多的罪名,如「非法社團成員身份」(第20條)、「容許非法社團在處所內集會」(第21條)、「煽惑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等」(第22條)、「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第23條)等刑事罪名,將受到更廣泛、更嚴厲的處罰。這都是遏制「港獨」勢力的可能舉措,是落實香港基本法第1條的有效措施。

港府首次依法禁止「港獨」政黨運作

兩年多前,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被問到如何處理「港獨」問題時,他回答說要從《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和其他方面研究懲治「港獨」,但由於後來特區政府官員的表態都說「港獨」違憲、違法、違反「一國兩制」,但唯獨沒有提到違反刑法,筆者還以為港府只是說說罷了,沒有採取行動的意思。現在港府動真格了,才讓人感覺到港府有決心恢復自從違法「佔中」以來被破壞的香港特區的法治秩序了。

可能有人認為,「香港民族黨」並沒有在香港特區註冊為社團,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社團」,這是對香港原有法律的設計缺乏研究和了解,妄作的判斷。大約三年前,「香港民族黨」已在英國倫敦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第4條的規定:「任何社團雖然在香港以外地方組織,而其總部或主要的業務地點亦設於香港以外地方,但如該社團的任何幹事或成員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或該社團有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則該社團須當作是在香港成立的。」對這樣運作的社團,保安局和社團事務主任就可以根據《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採取必要的以下措施。

根據《社團條例》第8(1)條的規定:「如(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而第8(2)條又規定:「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的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香港民族黨」危害國家安全證據確鑿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的相信如何而來,筆者不得而知,但一般合理的人都會相信,從香港媒體所披露,已經可以找到多方面的線索:

1、「香港民族黨」提出了六大違法主張,其中四項是:建立獨立的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支持並參加一切有效抗爭;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港人制定;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實力基礎。

2、「香港民族黨」屬於政治性團體,該黨曾參與2016年立法會的選舉,只是拒絕簽署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被取消資格。

3、在倫敦的「香港民族黨」是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的「香港民族黨」由陳浩天管理,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兩者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和關係,這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

4、兩者與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7月1日,台灣內外主張獨立的政治性組織以香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監察聯席會議的名義在台北集會,待陳浩天為上賓,討論「台獨」事項,這也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

5、「香港民族黨」不定期在香港舉行「港獨」活動的集會,發表煽動性言論,這是違反《公安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

6、「香港民族黨」向香港特區的中學生派發「港獨」小冊子,陳浩天透露,超過80間中學與「香港民族黨」有聯繫,這是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的。

「香港民族黨」既然有上述種種行為,社團事務主任相信該黨是政治性團體,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就是合理的,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發出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並在憲報上刊登,也都是合理的,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香港和內地,有一種研究認為,香港原有法律的制定並沒有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與需求,無法體現出國家安全、國家主權與統一的精神,言外之意是,只有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才能保障國家安全。這種邏輯是片面的,在時間上是有缺口的,也可能是愚蠢的,有意或無意地為第23條立法完成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犯脫罪,既不符合「一國兩制」保留原有法律的設想所體現的智慧,也不符合刑法對犯罪客體的認定。對犯罪客體的認定,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已經基本闡明了。港府對「香港民族黨」的禁令,可以有助於改變這種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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