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政情與網議 > 正文

反對派庇「民族黨」 曲解人權法院案例

2018-08-03
■陳浩天去年到台灣與「台獨」、「藏獨」、「疆獨」組織分子舉行會議。 資料圖片■陳浩天去年到台灣與「台獨」、「藏獨」、「疆獨」組織分子舉行會議。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川)反對派中人不斷為「香港民族黨」撐腰,披茠k律外衣的反對派組織「法政匯思」,此前撰文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相關案例,指稱「不能僅因為一個政黨鼓吹分裂國家為由而解散該政黨」。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昨日發表聲明,質疑「法政匯思」曲解案例,並引例證明一個煽動暴力的政黨,不能依賴《歐洲人權公約》的保護免受懲罰,而「民族黨」及其頭目一直在組建聯盟和加入武裝部隊來執行分裂主義,警方引用《社團條例》是達至合法目的的理性手段。

「法政匯思」在文中指稱,《歐洲人權公約》雖對香港的法庭沒有約束力,但特區終審法院一直認同歐洲人權法院是「極具說服力的權威」,並引用United Macedonian Organisation Ilinden - Pirin 訴保加利亞 (2006) 43 EHRR 52 一案,稱歐洲人權法院在判詞中提到:「僅僅因為一個政黨爭取自治或甚至要求把部分領土從該國的版圖分裂出去,就以國家安全為由而解散該政黨的理據是站不住腳的。」

文中續稱:「不管有關政黨領袖和成員的主張在當局和主流意見眼中有多麼駭人聽聞、不可接受,或是他們的訴求有多麼不合理,他們『結社參與政治的權利』亦不應遭到如此干預......」

「法政匯思」又援引Herri Batasuna及Batasuna 訴西班牙(Application Nos. 25803, 25817/04, Unreported, 30 June 2009)一案,指這是歐洲人權法院至今唯一認可禁止或解散政黨的決定,而依據在於該政黨與恐怖組織的聯繫。

據此,他們質疑「僅僅推動某些政治理念能否作為援引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的理據,為禁止一個社團繼續運作的決定提供合法基礎。」

法學基金:煽暴力不受保護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在昨日的聲明中,指「法政匯思」援引的保加利亞案例是非暴力促進非分裂主義意識形態的案例。涉案政黨United Macedonian Organization Ilinden - Pirin的政治目的是「在區域和文化基礎上統一保加利亞的所有馬其頓人」,並實現「承認保加利亞的馬其頓少數民族」,而其活動和行動都沒有觸及暴力或恐怖主義,或與恐怖有任何關聯或聯繫,亦沒有促成在保加利亞國家內形成一個獨立和獨立的主權馬其頓國家。

反而,西班牙的案例卻適合應用在「民族黨」的情況。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引用該案判詞,「一個政黨,其領導人煽動暴力或提出不尊重民主的政策,或旨在摧毀民主和蔑視民主中承認的權利和自由的政黨,不能依賴『歐洲人權公約』的保護免受懲罰。」

國家不能等違公約才干預

判詞續指:「法院認為,不能要求一個國家一直等待不予干預, 直到一個政黨奪取政權並開始採取具體步驟執行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和民主標準的政策,即使這種反民主政策已經成形並迫在眉睫 。」

涉案的兩個被禁止政黨的議會代表在接受報紙訪問時就說過「要使用各種可能手段去對抗國家」。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西班牙政府禁止這些政黨並不違反其集會和結社權利。

基金強調,單憑一些具冒犯、震驚或煩擾的「信息」或「想法」,並不足以構成對權利的合理限制,惟這些言論一旦屬於仇恨言論和對暴力的美化,就不在保障範圍之內,並引用Surek訴土耳其案(第一號)(歐洲人權法院第26682/95號申請,1999年7月8日)一案,指一份報紙刊登了兩封讀者來函,信中包含諸如「大屠殺」、「殺戮」等字眼。

該報編輯其後被控違反「防止恐怖主義法」非法傳播反對國家不可分割性的宣傳 。該報編輯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兩封讀者來函的出版能夠通過向國民灌輸對國家根深蒂固和非理性的仇恨來煽動土耳其東南部地區的進一步暴力,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故「防止恐怖主義法」 並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的言論自由 。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